法律分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金控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为基础,按照全面、持续、穿透的原则,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并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行为。《金控办法》的实施,继续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风险交叉传染,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法律依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