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无需写申请书,只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如果负责工伤认定,则应领表填写,并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证明材料或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法律分析
不需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无需写申请书,只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如果负责工伤认定,则应领表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证明材料,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结语
工伤认定无需填写申请书,只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负责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