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以上就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其详细解析如下:
一、重婚的认定
重婚是指在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
而如何去认定重婚,关键要看与他人是否构成夫妻关系。
具体而言,重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法律上的重婚,即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
(2)事实上的重婚,即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况的,一般可认定为事实上的重婚:在有配偶的情形下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自称的。
对外以夫妻相称的表现形式包括双方生活中日常的相互称谓;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夫妻名义的签字、陪侍;双方以夫妻名义申报的户口或者购买住房等等。
同时还需要取得当事人亲戚朋友、周围群众的证言。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居住。
其外在表现形式可以是姘居等,两者都是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区别在于前者一般是为了金钱利益而产生这种行为,而后者一般没有这种目的,后者甚至还会产生一定的感情基础。
在实践中,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具备五个条件:不以夫妻名义生活、同居对象是婚姻异性;双方共同居住;时间上持续;状态稳定。
但必须说明的是,在《民法典》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通奸、婚外恋、嫖娼为离婚理由意义上的过错。
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认定
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也就是多次、长时间的家庭暴力。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同时又具有履行这种义务的能力,但故意拒不履行的行为。
赡养的对象一般指父母、扶养的对象是没有自主生活能力的配偶、抚养的对象一般指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