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欠债去世留孤儿寡母
借出去50万元,收回来却只有13万元,这不收利息也就算了,怎么连本金都缩水了呢?原来,债主上门要债,才发现昔日借钱的老伙计已经撒手人寰,只剩下孤儿寡母,顿生恻隐之心,主动减免了37万余元债务。
去年5月,老邱向倪老板借款50万元,并向倪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半年后还款。没想到,这还款期限到了,老邱却没了消息。一打听才知道,可怜的老邱在去年年底就突发疾病过世了。无奈,倪老板只好找到老邱的妻儿,掏出借条要求还款。
家里的顶梁柱刚倒下,这债主马上又登上门,正承受着失亲之痛的邱太太,实在无心应对,这老公生前借的钱她哪知道啊,现在没空……没成想,这倪老板也是急着用钱,一听也急了,这不会是要赖账吧。催了几次都吃了闭门羹,倪老板一气之下,就把娘儿俩(邱太太)和老太太(邱母)告上了法院。
倪老板说了,你们是老邱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老邱生前借的50余万元(含息),你们得在继承他的遗产中先偿还。
个人借贷法院是否可以调解
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倪老板这边是急于追收巨额债权,而邱太太这边又是孤儿寡母,上有老下有小,如若依法判决,他们将要承担巨额债务,对这个失去了顶梁柱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于是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尽量让各方都做些让步,让倪老板减少点损失,又减轻一些邱太太的债务压力。
在我国,调解是指案件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法院等部门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本案调解的结果是倪老板收取13万元现金后,法院以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从而使这宗巨额借款纠纷,在双方互让互谅的基础上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法院调解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1)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入调解程序;
(2)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1)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是实体上的合法。
(2)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这就是说,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并不是以严格适用实体法的规定为要件,这一点与判决内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