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妹;
2、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
3、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
4、不同辈的叔、伯、舅、姨与侄或侄女、甥或甥女之间。
“近亲属”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概念,但是在民法体系、刑事法律体系、行政法律体系的范围却有一些差异。在刑事诉讼中,明确指出“近亲属”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并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而在行政诉讼中,指出“近亲属”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简单的说,“近亲属”的范围在三大法中的排序依次为刑法<民法<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列举了具体的关于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一)“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这符合人们的日常认知;
(二)“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只有配偶和三代内的直系血亲。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