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拨付。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财政部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按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设立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条件:
(一)满足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二)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