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针对案件的不同性质,以及案件的严重程度将不同的案件分属于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当然还有特殊案件会有专门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各司其职更能有效地处理各个案件。
一、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二、刑事管辖意义
首先,能够保证公、检、法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职责明确,防止互争管辖或相互推诿,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有利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按照管辖范围进行控告、检举犯罪,防止告状无门现象发生,避免和减少移送环节,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因此,刑事管辖权划分是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能够直接牵涉到案件如何判决,保证案件的顺利推进以及提高效率,而其的四大原则则是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以及普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