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费的退还与合同收回有关,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对于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可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中介合同收费是合法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合同是指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合同,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格式合同不一定属于要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法律分析
一、退中介费的要收回合同吗
退中介费跟收回合同之间如果有连系的话,是需要将合同给收回来。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民法典中介合同收费合法吗
民法典中介合同收费是合法的。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商确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三、格式合同都是要式合同吗
格式合同不一定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格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格式合同不一定属于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退中介费与收回合同之间存在连系时,需要将合同收回来。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中介人的报酬,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中介合同收费是合法的,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如果无法确定报酬则协商确定或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格式合同不一定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格式合同是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不一定需要书面形式。根据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提示对方重要条款并加以说明,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