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为了加强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保证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正常开展,促进产业的发展,推进现代化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为xx市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法定住所为xx市xx区路1x号xx室。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为由行业协会出资,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xx区劳动局,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
(一)培养调剂员、保管员、炮炙和制剂人员等;
(二)行业的其他专业岗位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xx市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等组成,任期五年。
xx市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职权是:
(一)制定本中心的发展规划;
(二)审定本中心的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中心的章程;
(四)审定本中心的机构、编制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本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中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本中心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管理委员会主任或1/2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占全体人员1/2以上时会议有效。
第八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是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主任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聘任本中心的执行机构主任;
(四)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必须有出席会议人员的1/2以上通过有效。
第十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行业的业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本中心的执行机构是校务会。其成员由培训中心主任、教务等组成,任期五年。
其职权是:
(一)贯彻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并定期向管理委员作工作报告;
(三)制定教育计划和课程设置;
(四)聘请任课教师和兼职教师、教授;
(五)负责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六)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本中心设监事会,其成员由行业协会(主办单位)党组织、财务、教师代表等组成。
其职权是:
(一)检查中心的财务情况;
(二)对管理委员会、校务会执行职务时违反纪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心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行业协会出资;
(二)本中心的各种服务收入;
(三)社会团体、个人和有关工商企业捐赠。
第十四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行业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五条 本中心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中心的资产。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中心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须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并通过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本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处理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管理委员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