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董,男,×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继承人:董,男,19xx年6月1日出生,生前住。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因继承被继承人董遗产,于20xx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于19xx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死亡时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81.12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妻子李已于20xx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和女儿董。李自董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女儿董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遗产,董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上述个人财产为董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一人继承。
公证处
公证员
二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