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劳务报酬马鞍山13年标准97.54元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马鞍山标准30元天,合肥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费的赔偿按实际需要凭票报销。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精神损害抚慰金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马鞍山20214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马鞍山8098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100%)×赔偿年限。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