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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2024-06-26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本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的投诉受理范围:

(一) 认为本局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 认为本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按照规定程序行政执法的。

第三条 凡已进行行政复议或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其投诉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由预算科受理,在核实和调查后,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执法机构执行。

第五条 对投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搪塞、推诿或刁难,对口头投诉,受理单位应作规范的记录,所有的投诉要登记整理入卷。

第六条 受理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及要求赔偿的投诉案件,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局各执法机构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认真办理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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