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二、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具体鉴定标准如下所示:
(一)盲:
1、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2、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二)低视力:
1、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2、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3、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