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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相关条款及其解释

2024-07-05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盗窃罪的法条涵盖了盗窃行为的各种情形和相应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同,多次盗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特别巨大数额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盗窃行为将面临较重的刑罚。此外,盗窃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特定物品也有相应的罪行和刑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毁弃邮件的行为将受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刑罚。

法律分析

一、盗窃罪的法条有哪些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结语

盗窃罪的法条包括《刑法》第264条、第196条第3款、第210条第1款、第253条、第265条、第269条和第287条。根据这些法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对于特别严重的情节,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可能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此外,盗窃信用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私自开拆或毁弃邮件、电报等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行为也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到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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