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委托工程的建设和供应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的企业有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
2、在委托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3、将其所从事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所从事的业务肢解并分别转让给他人;
4、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以企业名义从事项目管理业务;
5、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了所有者的利益,减少项目的质量。
二、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取得一种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企业注册和执业。
2、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
3、表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