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牌照的电动自动车在上海是不能上路骑行的。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符合国家财政规定的非机动车销售发票
3)《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若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如果骑车人不接受处罚,或者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的,交警还将对其采取暂扣车辆等处罚措施。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1)电动自行车
2)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3)人力三轮车
4)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除了上述提到的非机动车外,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其它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其中就包括未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未取得非机动车牌号的其它省市车牌非机动车哦,所以上了异地车牌的非机动车是禁止在上海上道路行驶的。违者将由公安机关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