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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裁定书生效时间是多少?

2024-07-10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民事裁定书的先予执行具有法律效力,使原告提前实现部分权利,被告提前履行部分义务。先予执行必须书面形式,送达后立即生效,持续到判决生效。裁定对当事人有效,不得上诉,可申请一次复议但不停止执行。

法律分析

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实质是使原告提前实现了将来判决可能确定的部分权利,使被告提前履行了将来判决生效后可能履行的部分义务。因此,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先予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其时间效力应维持到判决生效时止。先予执行的裁定,对当事人也有效的。其效力表现在:当事人收到裁定后不允许提起上诉,而必须按裁定的要求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拓展延伸

执行裁定书生效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执行裁定书生效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执行裁定书应当是经过法院正式出具并送达相关当事人的裁定书;其次,裁定书中的执行期限尚未到期,即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此外,执行裁定书所涉及的内容应当是具体明确的,不应存在模糊不清或争议性较大的条款;另外,执行裁定书所涉及的义务或要求应当是合法合理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执行裁定书才能生效,即具备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定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结语

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具备法律效力。该裁定使原告提前实现了部分权利,被告提前履行了部分义务。为确保有效性,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后立即生效,持续到判决生效。当事人收到裁定后不得上诉,必须按要求执行。如有异议,可申请一次复议,但不会暂停裁定的执行。执行裁定书生效前需满足法院出具并送达当事人、执行期限内、明确内容、合法合理的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执行裁定书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履行相应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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