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发布)
第十二条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7年。
第十五条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6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2《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1993年4月23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鉴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中需要进行必要的检验、考核等工作,为保护审评工作正常进行,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初审费。每个品种七千元,由省级初审单位收取。
二、复审费。每个品种一万五千元,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
三、保护品种年费。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在保护期限内每年按复审费的50%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保护品种年费。
四、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申请同一品种保护的。应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用于委托药检部门进行同品种药品检验以及企业管理情况考核工作的支出,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五、应国外卫生当局要求,须对出口的中药品种出具证明,由卫生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审查的,每个品种每次交纳审查费一百元。
六、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有偿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进行管理,用于审评工作的会议费、专家差旅赉、食宿费、劳务费、检验费、证书印制费等有关开支及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等。
本通知自1993年6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