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犯和累犯中累犯更严重一些。累犯是刑事法律概念,惯犯不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
累犯、惯犯犯罪经历较长,多次被判处刑罚,他们不仅反社会心理强烈,还熟悉刑事诉讼程序,有一套对付讯问的经验。累犯、惯犯在讯问中的心理特点是:冷静、自信、对立、抵赖。
具体表现为:
(一)善于狡辩这种人在累犯、惯犯中占大部分。他们具有反审讯经验,对于审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甚至可能的问话有一定心理准备,具有一套反审讯伎俩。
(二)试探交待即只交待一点公安机关所掌握的情况。试探的方法主要是注意听、多分析和必要时“叫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连续犯罪名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1、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拟毒死某乙故意将药分三次给予某乙服食,结果将某乙杀死。某甲三次将毒药给某乙服食的举动,仅成立一个杀人行为,是徐行犯;
2、连续犯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而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至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连续性,应以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考察。行为人出于单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就有连续性,则就是没有连续性;
3、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数次犯罪行为都在犯罪人的预定计划之中。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个总的犯罪意图。否则,尽管在客观上先后实施了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但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认为是连续犯;
4、连续犯实施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如果触犯的不是同种罪名而是异种罪名,那就不成其为连续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