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 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
不得超过两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
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 的效力消灭。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即: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