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对“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问题缺少全面深刻的认识,没有处理好“潜绩”与“显绩”的关系,对领导关注的、要考核的“显绩”比较重视,对打基础、利民生的“潜绩”关注不够。比如在农民建房、交通出行、教育卫生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关注度和投入力度与群众需求相比仍相对不足。
2.有时艰苦朴素的奋斗精神弱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慢慢与群众拉开距离,出现了脱离群众的问题。
3.联系基层、服务群众不深入,习惯于坐在办公室遥控指挥,电话指示、文件指导,对分管领域出现的问题解决力度不够有力、不够彻底。
4.工作作风漂浮,工作不够务实,强行执行政策多,关心群众需求少,喜欢“和稀泥”。
5.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注重改善民生,建成了一批过去一直想建而未建的民生项目,但民生领域还有许多短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还比较低,与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