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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使用权房房屋如何分割

2024-07-23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1、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主要是指夫妻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此种情况,因未取得产权证,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方使用,取得产权证后,双方可再起诉要求分割。

2、婚前签署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法院一般也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判决先由一方居住,待办理产权证后再起诉分割。分割原则与前者略有不同。

3、对承租房的处理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房屋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可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以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配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外一方解决住房问题的,可以准许。

一、离婚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法院会判决吗

实践中,看双方是否能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了,法院一般在离婚案中不处理,待产权证下来后再另行起诉。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离婚,就房产分配的问题可以双方好好沟通下进行处理,无法沟通就按照法律要求来处理。

二、财产分割的原则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①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②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③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④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⑤一方或双方取得的;⑥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时间10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收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还要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实际情况。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一般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如房屋和汽车等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出证据,如当事人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而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应分给一方所有,而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一般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法院在查实后可允许其暂时居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1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应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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