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门诊报销:凭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票据、处方、《合作医疗证》等,在本人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报销,乡(镇)卫生院建立台帐。2、县内住院报销:持住院票据及其清单、病案首页或出院证明,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地审核报销。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持住院有效票据及其结算清单、病案首页或出院证明、转诊申请书、身份证及《合作医疗证》,直接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报销。4、外出打工、读书、探亲期间住院报销:凡在县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持住院有效票据及其结算清单、病案首页或诊断证明、村委会证明、身份证及《合作医疗证》,直接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按就医有关规定审核报销。5、外出打工、读书、探亲期间急诊急救的报销:外出打工、读书、探亲期间内,发生急诊急救的参合农民持所就诊医疗机构(必须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有效票据及其结算清单、病案首页或出院证明、村委会证明、身份证及《合作医疗证》,直接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