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的制度是法定的,《劳动合同法》本身已经明确了这一点,因此写不写入双方合同,是否约定不休年假,均不影响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还是注明带薪休假的相关规定,以免到时候自己想要休假,公司以劳动合同没有这条说事,耽搁自己的休假计划。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内容》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