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车辆的价值、用途、品牌、型号等因素确定保险金额,而不是根据车辆的安全性能来确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应当与被保险人财产的价值相当,并不能低于财产的价值。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以被保险财产的价值为基础,考虑财产的用途、品牌、型号、购置价格、使用时间等因素。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被保险机动车的责任保险金额为每次事故不低于12万元。
综上所述,交通保险的保险金额并不是根据车辆的安全性能来确定的,而是根据车辆的价值、用途、品牌、型号等因素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