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的范围如下: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其他物的给付请求或者行为给付请求,不得适用督促程序;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到期,但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适用督促程序;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5、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6、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