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 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条 本社由 、 、 、 、 、 、 等 个社员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社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努力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 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保鲜等服务;
(四)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和地方名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二章 股金设置
第八条 本社注册资金由社员认购的股金组成。
第九条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认购股金的,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评估作价出资认购与货币出资认购享受同等权利。
第十条 社员认购的股金,本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本社注册资金为 万元,每股股金 元。单个社员(含团体社员)认购的股金不高于 股(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不低于 股(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应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社员之间可以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股金的社员应推选一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社员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所占比例(附后):
第十二条 社员部分或全部股金,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社员之间转让。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三条 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理事会(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四条 以组织名义入社的社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五条 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享有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六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规定认购股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社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担保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九条 社员死亡的,其社员资格和股金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人数的 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七)决定社员认购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社员认购股金最高份额和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需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的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代表)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单数)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社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九)履行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 人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 人。(社员人数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设1-2名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社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本社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社员报告。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股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未分配利润;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的捐赠;
(六)其它资金。
第四十一条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增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本社的财产,用于本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四十二条 社员向本社交售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实行验收定级记帐。资金结算可以待本批次产品销售完毕后进行,也可以按本批产品销售时的时常平均价预付。
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日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或每月)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上年经监事会(监事)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等,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盈余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公积金弥补。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补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七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本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可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金结构、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予以终止。
(一)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
(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五十一条 在确定终止后,理事会应在1个月内向社员宣布解散。
第五十二条 本社决定终止时,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 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股金比例返还股金;(6)按社员认购股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款,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员(代表)或合作社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社员(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
合作社社员出资和股本结构表
姓名(名称)
认购股金
出资方式
出资比列
签 名
注:1、社员可以以货币、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式出资。
2、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