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
为更好提高门面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将座落于副食大楼一楼一间面积为平方米的临街门面租赁给乙,作为服装店使用。
二、租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即:壹年)。
三、月租金五千陆百元整(5600元),乙于每月10日前向甲交清当月的租金即五千陆百元整(5600元),如乙未按时交付租金拖欠租金五个工作日后,甲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勒令乙清场甲不承担任何责任,不退还押金。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应向甲交付壹万贰千元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押金退回。
五、承租期内乙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行装修装饰;期满不续租,其装修材料由乙自行处理,若拆除,其费用由乙自理并恢复原貌。
六、合同期内,甲应提供水、电供应。水、电费按月按表由甲计收。同时乙应自觉遵守甲的水、电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甲的水电管理办理。
七、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
八、租赁期间,乙未经甲同意,不得将房屋租给第三方,或改变用途,租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如需续租,须提前3个月与甲协商。
九、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需要收回该房屋做为消防通道或作为前台使用时,乙必须无条件同意,并在甲书面通知乙一个月内清场否则因此对甲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承担,乙按期清场后合同终止,甲退还押金。
十、合同期满,乙如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应优先乙。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两份,乙两份,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法人代表签字:
乙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