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情形:购进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了;用于业务招待的支出进项税额抵扣了;虚开的进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抵扣了不应当抵扣的税款,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申报,补交相应税款。进项税转出包括的情况如下:
1、企业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后期改变用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不动产;
2、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变质、被盗或则因违反法规而被没收、销毁等非正常损失都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但是属于正常损耗范围内的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3、出口企业,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也要做进项税额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