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豫湘、张黎丽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9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00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健颖 【审理法官】谭健颖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豫湘;张黎丽 【当事人】张豫湘张黎丽 【当事人-个人】张豫湘张黎丽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豫湘 【被告】张黎丽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1 / 5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申请再审审判监督拍卖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2018)粤01民辖终11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豫湘认为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案二审不予调处。关于张豫湘二审中主张确认涉案房屋不属于张豫湘、张黎丽父母遗产的问题。由于该诉讼请求在起诉状中已经删除,并由张豫湘签名确认,也并非张豫湘在一审中当庭确认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二审不予调处,双方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与(2018)粤01民辖终1181号案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在前诉发生法律效力后,也没有新的事实发生,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诉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张豫湘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6 01:23:57
【二审上诉人诉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张豫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确认广州市朱紫寮后街16号大院1号501房不属于张豫湘、张黎丽父母遗产;2.依法撤销(2018)粤01民辖终1181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1181号裁定),同时撤销本案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张黎丽负担。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父母均在2016年内去世,涉案房产早在2007年已合法抵押给第三方,并已经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拍卖过户,涉案房产早在父母去世之前已不在父母名下,也不是父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规 2 / 5
定,涉案房产不属于继承遗产范围之列。被上诉人为了躲避履行债务才谎称涉案标的“属于父母遗产范围之列\",被上诉人管辖异议违反《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管辖异议不能成立。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条款的规定,广州中院1181号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审判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上诉人依法申请撤销11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3.本案一审没有对上诉人诉讼请求第一条给予审理,只采信1181号裁定,但1181号裁定是因为被上诉人滥用管辖异议所造成。在此,上诉人申请撤销本案一审(2019)粤0104民初32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追究被上诉人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张豫湘、张黎丽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100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豫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黎丽。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豫湘因与被上诉人张黎丽房屋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2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健颖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豫湘在原审的诉讼请求:张豫湘在2019年9月17日原审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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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当庭确认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张黎丽一次性偿还张豫湘欠款166000元。
原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张豫湘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张豫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确认广州市朱紫寮后街16号大院1号501房不属于张豫湘、张黎丽父母遗产;2.依法撤销(2018)粤01民辖终1181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1181号裁定),同时撤销本案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张黎丽负担。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父母均在2016年内去世,涉案房产早在2007年已合法抵押给第三方,并已经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拍卖过户,涉案房产早在父母去世之前已不在父母名下,也不是父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涉案房产不属于继承遗产范围之列。被上诉人为了躲避履行债务才谎称涉案标的“属于父母遗产范围之列\",被上诉人管辖异议违反《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管辖异议不能成立。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条款的规定,广州中院1181号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审判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上诉人依法申请撤销11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3.本案一审没有对上诉人诉讼请求第一条给予审理,只采信1181号裁定,但1181号裁定是因为被上诉人滥用管辖异议所造成。在此,上诉人申请撤销本案一审(2019)粤0104民初32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追究被上诉人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2018)粤01民辖终11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豫湘认为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案二审不予调处。关于张豫湘二审 4 / 5
中主张确认涉案房屋不属于张豫湘、张黎丽父母遗产的问题。由于该诉讼请求在起诉状
中已经删除,并由张豫湘签名确认,也并非张豫湘在一审中当庭确认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二审不予调处,双方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与(2018)粤01民辖终1181号案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在前诉发生法律效力后,也没有新的事实发生,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诉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张豫湘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苏宏榴
廖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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