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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24-04-23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饲料产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近几年,饲料行业的进展迅速,饲料产品产量急速增加,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饲料生产大国。饲料行业有如此骄人的成绩,税收优惠政策功不可没。

增值税优惠

一、增值税一样纳税人销售或入口饲料,税率为13%。(《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对部份饲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

运用该政策关键在于可否准确区分免税“饲料”。《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明确了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之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依照必然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依照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时期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知足饲养动物全数营养需要(除水额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依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

时期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必然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必然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另外,以下产品属于免税“饲料”:

1)骨粉。(《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4号))

(2)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3)饲用鱼油。(《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4)黄粉、白鱼粉和谷朊粉。(《关于划分饲料添加剂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9]206号))

下面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

(1)饲料添加剂。

(2)宠物饲料产品。(《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 财软联盟,全(3)金霉素、伏球、黄霉素、阿散酸和奶粉。(粤国税函[1999]206号)

3、对《入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入口饲料范围免征入口环节增值税。(《关于免征饲料入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饲料作物、利用工业饲料养殖和饲料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需与其他业务别离核算。不然,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49号)

减免税备案及审批

一、免征增值税备案

《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增强后续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属于备案类,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之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信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一个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批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属于报批类减免。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广东地税局发布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一览表》中列示出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减免税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

3、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一份,包括利润表、资产欠债表和治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明细表;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五、营业执照和税务记录证复印件一份;

六、 有关资格认定证明文件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69号

四川省国家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免征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发[1996]325号)收悉。依照增值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饲料用赖氨酸属增值税应税货物饲料添加剂范围,从标准和统一税制要求动身,对饲料用赖氨酸不能给予免税照顾,该产品应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训)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24号

深圳市国家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的税务处置问题,我局曾于1996年 l1月5日在《关于正大康地(深圳)税务处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24号)中回答,同意你局的处置意见。现你局请示,对正大康地(深圳)生产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座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饲料添加荆预混料生产和原料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o%以上。依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国税发[1993]151号)中“侗料”的说明范围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人上述“饲料”的说明范围,因此,不能享受法规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假设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078号

【公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货物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

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一般过磷酸钙、钙镁磷肥、

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

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4.化肥生产企业以本条第3款所列免税化肥为要紧原料生产销售的

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

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氮

、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

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5.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丁

草胺、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多氯酚钠、莠去

津、棉铃宝、甲氰菊酯、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

磷。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以下新调增的农药免税货物自1998年6月1日至2000

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二氯喹啉酸、丙烯菊

酯、百菌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酰

甲胺磷、敌鼠钠、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上述货物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应及时计算确信上述货物1998

年5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并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从

1998年6月1日起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既生产销售上述

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生产企业,可采用以下办法计算确定不能作

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

以下简称“应转成本税额”):

应转本钱税额=企业1998年5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

增值税额×1997年上述货物的销售收入/1997年全部应税货物的

销售收入

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胺磷、多菌灵、氰戊菊酯、甲基硫

菌灵、克百威、异丙威、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从1998年6月1日

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四、自1998年6月1日起,《关于对假设干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问

题的紧急通知》(财税电字(97)001号)相应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增强饲料征免增值税治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家局:

随着我国饲料工作的进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转变,为了支持饲料工业进展,进一步明确和标准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增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治理,现将对《增值税部份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治理方法明确如下:

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依照必然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依照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时期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知足饲养动物全数营养需要(除水额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依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时期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必然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必然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治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本通知不

一致的,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信征免,即: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概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假设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财税明电[2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局:(编辑注:依照文件规定,本文自2020年2月26日起失效。)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文件多数于2000年末执行到期。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往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假设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增强饲料征免增值税治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国税发[20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国家局、地址税务局:最近,部份地域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应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增强饲料征免增值税治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成“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能够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起,依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增强饲料征免增值税治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国税发[200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家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增强饲料征免增值税治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下发以后,一些部门反映豆粕免税对国内的油脂行业及大豆种植有较大阻碍。依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增强饲料征免增值税治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暂缓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依照国务院关于部份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治理方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之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依照必然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依照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时期的营养需要,

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知足饲养动物全数营养需要(除水额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依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时期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必然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必然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依照本地域的具体情形确信。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增强饲料征免增值税治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份饲料继续免征入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署税发[2001]34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依照《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免征饲料入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2001]82号),经国务院批准,对部份饲料(商品范围详见附件)继续免征入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列名饲料享受免征入口环节增值税的执行问题

时刻分为两个时期:

(一)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超出上述范围的入口饲料一概照章征税。

二、入口单位应于货物入口前,向入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海关应依照列名商品范围认真审核其入口品种,确认无误后,出具《入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货物入口时海关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予以避免税放行。

三、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报送入口,并按规定已经征收保证金放行的饲料,各关应严格依照本通知复核,凡符合规定商品范围内的品种,已征保证金准予退还。

H883/EDI参数库已作调整,有关通知将另行下达。

附件:入口饲料免征入口环节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附件:

入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序号 税那么号列 货物名称 法定增值税 执行增值税

税率(%) 税率(%)

1 饲料用鱼粉 13 免

2 其他不适用(适合)供人食用的水产品残渣 13 免

3 玉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4 稻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5 小麦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6 其他谷物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7 酿造及蒸留(蒸馏)进程中的糟粕及残渣 13 免

8 花生油渣饼 13 免

9 棉子油渣饼 13 免

10 亚麻子油渣饼 13 免

11 葵花子油渣饼 13 免

12 油菜子油渣饼 13 免

13 葡萄酒渣、粗酒石 13 免

14 紫苜蓿粗粉及团粒 13 免

15 芜菁甘蓝、饲料甜菜等其他植物饲料 13 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入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082号

海关部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入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表)所列入口饲料范围免征入口环节增值税。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入口的饲料,请按本通知规定退补入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入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序号 税那么号列 货物名称 法定增值税税率(%) 执行增值税税率(%)

1 饲料用鱼粉

2 其他不适用供食用

的水产品残渣 13 免

3 玉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4 稻米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5 小麦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6 其他谷物糠、麸及其他残渣 13 免

7 酿造及蒸馏进程中的

糟粕及残渣 13 免

8 花生油渣饼 13 免

9 棉子油渣饼 13 免

10 亚麻子油渣饼 13 免

11 葵花子油渣饼 13 免

12 油菜子油渣饼 13 免

13 匍萄酒渣、粗酒石 13 免

14 紫苜蓿粗粉及团粒 13 免

15 芜菁甘蓝、饲料甜菜等

其他植物饲料 13 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281号

各市国家局:

近一段时刻,一些地址反映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税企两边争议较大。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01]121号)规定的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在流通环节可继续免征增值税;对不属于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如豆粕、糖渣、油饼、骨粉等,在流通环节一概按法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饲料产品流通环节的免税审批由区(县)级国家税务局直接办理。各地可依照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免税审批程序和操作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北京市国家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依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赣国税函[2003]101号

各设区市国家局:

现就外商企业饲料行业贯彻《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治理方法》(赣国税发[2002]106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未经江西省饲料质量监督查验站查验的外商投资饲料生产企业,今年6月底之前必需统一办理年检,以后每两年年检一次。

二、年检的程序是:确信被抽检的企业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填写“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年检)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报设区市局签署意见后,到省局指定的江西省饲料质量监督查验站进行质检。年检时,如企业免税品种在10个(含)之内的,需全数申报质检;超过10个品种以上的部份,按20%的比例申报质检。需检测品种由本地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企业的具体情形而定。

质检单位应认真检测,出具质检报告,并在“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

税审批(年检)表”上签署意见。企业质检完成后,应持年检表,并附有关质检报告,上报省国税局国际税务治理分局年审。主管国税机关凭省国税局审批意见办理免税手续。

三、年度内新办企业和老企业新上免税饲料产品,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或产品投入生产的当月起,办理免税申报审批手续,其免税手续的办理,仍按《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治理方法》执行。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成立“外商投资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治理台帐”,台帐应一户一帐,据实填写,并随同征管档案归档保留。

五、各设区市局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省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税情形统计表”。

六、以前规定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家局:

近接部份地域询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用于水产品饲养、补充水产品所需的钙、磷等微量元素,与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的生产用料、工艺等大体相同,是不是应依照饲料级磷酸氢钙免税。现将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依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

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假设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标准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2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依照修订后的《》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标准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4件)

1.《》 [(94)字第012号]。

2.《》[财税字(1994)第035号]。

3.《》[(94)财税字第036号]。

4.《》(财税字[1998]4号)。

5.《》(财税字[1998]113号)。

6.《》(财税字[1998]114号)。

7.《》(财税字[1999]192号)。

8.《》(财税明电[2000]6号)。

9.《》(财税[2001]165号)。

10.《》(财税[2002]12号)。

11.《》(财税[2002]15号)。

12.《》(财税[2002]105号)。

13.《》(财税[2003]116号)。

14.《》(财税[2006]140号)。

二、部份废止或失效的文件(7件)

1.《》[(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一条。

2.《》(财税字[1994]060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3.《》(财税[2005]16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之外地域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4.《》(财税[2007]10号)第三条。

5.《》(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二)项“依照《》[(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

6.《》(财税[2007]127号)第四条。

7.《》(财税[2020]56号)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份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20]324

陕西省国家局:

你局《关于部份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20〕2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照《》(〔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

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概念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付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依照必然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份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概念,应付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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