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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2024-08-05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关于执行《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措施》的监督提示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措施的通知》(渝建发(2012)301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2年6月29日颁布执行,但在2012年度全市工程质量巡查中发现,工程参与各方和监督管理机构未能对通知的执行引起足够的重视,所检查项目大多数没有或未能认真执行通知规定要求。通知的颁布执行能从设计等源头出发,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能进一步提高我市住宅工程的质量水平,望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工程监管中认真执行,并注意以下内容:

1、 通知适用条件:即通知发布之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工程应严格按通知要求进行建设,其余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2、 通知的组织和执行:通病的预防和治理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建设单位是通病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各自职责认真执行。

3、 加强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时,有关参建各方应认真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落实《通病预防措施》的相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修改落实。

4、 加强方案的编制和管理,认真熟悉和领会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应按《通病预防措施》和设计要求编制质量通病治理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审批,方案内容不得低于《通病预防措施》的要求,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合格的,不得进入主体工程的施工。 5、 工程明显位置进行挂牌或上墙公示:符合通知要求的住宅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采用挂牌或上墙等方式设置该工程质量通病预防的具体措施和构造要求,有样板墙设置的应考虑相互结合。

6、 加强过程的管理控制:通病预防措施制定后关键在于具体的落实,各责任单位应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制定的各项预防措施。

7、 加强监督管理: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工程通病预防的监督管理,严格按通知要求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应进行认真处理。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3年1月4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措施的通知

渝建[2012]3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2009版)的要求,有效预防住宅工程施工质量通病,进一步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当前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处理难点和投诉热点,结合住宅工程建设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措施》(以下简称《通病预防措施》),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通病预防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各自职责认真执行。

2、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时,有关参建各方应认真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落实《通病预防措施》的要求。

3、工程主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病预防措施》的要求编制工程质量通病治理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方案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通病预防措施》做出适当修改,但不得低于《通病预防措施》的要求。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合格的,不得进入主体工程的施工。

4、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住宅工程须在施工作业的明显位置,采用挂牌或上墙等方式设置该工程通病预防的具体措施和构造图说。

5、各区县城乡建委应将《通病预防措施》列入工程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检查达不到本通知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完善,凡不执行《通病预防措施》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本《通病预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之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住宅工程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建设,并与《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2009版)配合实施。

附件下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措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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