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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保安公司条件流程.doc

2020-03-12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成立保安公司的条件流程

一、办理条件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的注册资本;

( 二)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 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 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 三) 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 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 四) 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 五)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 安员管理制度。 二、准备材料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 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 100 万元以上

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 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 年

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 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 劳动教 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 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 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 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流程和期限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 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

核,确认是否属实, 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 门。

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 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 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 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之后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0 个工作

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 关保安监管部门。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 6 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 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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