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根本标准〔试行〕》
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根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精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打算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根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根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局部 医院根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 科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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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给室。
三、 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
.
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给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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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给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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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医治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医治率不低于70%。
一级中医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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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治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四〕 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治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医医院
一、 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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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给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
.
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治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与预防保健科;〔二〕 至少设有中药房、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给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三〕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1名药剂士,1名中药剂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人员;〔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四、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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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治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给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组〕。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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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四〕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五〕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六〕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治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炙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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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给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四〕 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五〕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六〕 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
〔七〕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治理部门确定。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二级口腔医院
一、 牙椅和床位:
牙科医治椅20至59台,住院床位总数15至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预防保健组、口腔急诊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给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 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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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房屋:
〔一〕 每牙科医治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医治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口腔医院
一、 牙椅和床位:
牙科医治椅60台以上,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口腔急诊室;〔二〕医技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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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给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 人员: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5;
〔三〕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 临床营养师1人;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六〕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医治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医治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四〕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
.
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二级肿瘤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9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放射医治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急诊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包含细胞学〕科、血库、消毒供给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6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三〕 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占医师总数10%以上;〔四〕 至少配备1名营养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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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肿瘤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40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肿瘤外科、肿瘤内科、肿瘤妇科、放射医治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科、麻醉科、急诊室、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包含细胞学诊断〕科、输血科、核医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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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供给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医护之比为1:1.6;〔三〕 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医师总数的15%;〔四〕 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不少于护理人员总数的30%;〔五〕 至少有1名具有营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营养专业技术人员;〔六〕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床门诊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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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给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 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 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儿童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至19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五官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消毒供给室、病案统计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95名卫生技术人员;
.
〔二〕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房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儿童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传染科、麻醉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给室、病案室、营养部。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1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0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三〕 至少有5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药剂等技术人员;〔四〕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无陪护病房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理人员。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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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病医院
精神病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精神卫生效劳的医疗机构。
一级精神病医院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20至6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精神科病房〔男、女病区分设〕、预防保健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给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精神科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三〕 至少有6名护士。
四、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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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三〕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四〕 通风、采光、平安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精神病医院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7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内含急诊室、心理咨询室〕、精神科男病区、精神科女病区、工娱疗室,预防保健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脑电图室,消毒供给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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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五〕 平均每床至少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三〕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3平方米;〔四〕通风、采光、平安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精神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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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含急诊、心理咨询〕,4个以上精神科病区,男女病区分开,心理测定室、精神医学鉴定室、工娱疗室、康复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超声波室、消毒供给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和3个以上的研究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5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三〕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护士;〔四〕 平均每床至少有0.35名护士。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5平方米;〔四〕 通风、采光、平安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
五、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传染病医院
二级传染病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50至3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手术室、消毒供给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84名卫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传染病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
.
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血库、消毒供给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级传染病医院〕
.
心血管病医院
三级心血管病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5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心内科〔并设重症监护室〕、心外科〔并设重症监护室〕、麻醉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输血科、手术室、核医学科、消毒供给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1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四〕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五〕 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三级血液病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其中专科床位不少于120张。
二、 科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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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血液内科含三级科室:血液一科〔各类贫血〕、血液二科〔白血病及各类恶性血液疾患〕、血液三科〔出凝血疾病〕、血液四科〔骨髓移植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包含细胞形态室〕、放射科、功能检查室、手术室、输血科、病理科、消毒供给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三级皮肤病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皮肤内科、皮肤外科、真菌病科、康复理疗科、中西医结合科、性病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制剂室〕、检验科〔含真菌检验〕、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医治室、消毒供给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康复医院
康复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康复医疗效劳的医疗机构。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
.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功能测评室、运动医治室、物理医治室、作业医治室、传统康复医治室、言语医治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给室。
三、人员:
〔一〕 至少有2名康复医师和4名康复医治人员〔指从事运动医治、作业医治、言语医治、物理因子医治和传统康复医治的人员,并有兼职或专职的心理学和社会工作者各1名〕,并且康复医治人员数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数的三分之一;〔二〕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每床至少配备 0.25名护士;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主要建筑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有扶手或栏杆。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
.
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疗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两个疗区、至少设有传统康复医学室、体疗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室、超声波室、理疗室;消毒供给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5名工作人员;
〔二〕 床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0.3名;
〔三〕 至少有12名护士;
〔四〕 至少有6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不少于2名;〔五〕 各主要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
四、房屋:
〔一〕 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三〕 每床占地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
〔四〕 绿化面积不少于可绿化面积的80%。
五、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局部 妇幼保健院根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 科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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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方案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 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 人员:
〔一〕 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根底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二〕 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根底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
二、 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幼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方案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二〕 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给室。
三、 人员:
〔一〕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根底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二〕 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根底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妇幼保健院
.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女职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妇儿心理卫生科、乳腺保健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生殖健康科、方案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培训指导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手术室、消毒供给室、病案图书室。
三、人员:
〔一〕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的根底上,按实际床位数1:1.5增加编制;〔二〕 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根底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
.
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局部乡〔镇〕、街道卫生院根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医治室、处置室、消毒供给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 定员至少5人;
〔二〕 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三〕 从事防护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
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医治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给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3 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
.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局部 门诊部根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医治室、处置室、消毒供给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医治率不得低于85%。
一、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二〕 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三〕 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根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治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给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二〕至少有5名护士;
〔三〕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治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设有三个以上民族医门诊科室。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根本保管与炮制能力。
二、人员:
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1名护士。民族医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房屋:
.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根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治理部门确定。
专科门诊部
一般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二〕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医治室、消毒供给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 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医治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局部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
.
毒供给等工作。
三、人员:
〔一〕 每牙科医治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三〕 牙科医治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医治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医治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整形外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整形外科、观察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处置室、医治室、消毒供给室。
.
二、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的整形外科医师;〔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在两台手术床的根底上,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
.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医治室、美容咨询室;〔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医治室、处置室、消毒供给室。
三、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四〕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
〔四〕 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局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根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医治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
四、 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医治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根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
五、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治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诊室、处置室、医治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治理部门确定。
.
民族医诊所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民族医医师和1名民族药药士。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设备:
有根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四、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治理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医治椅1台。
.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局部诊治工作。
三、人员:
〔一〕设一台牙科医治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医治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医治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二〕至少有1名以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五、 房屋:
〔一〕每牙科医治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医治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手术室、医治室、消毒供给室。
.
二、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工作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三〕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医治室、消毒供给室。
.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医师;〔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卫生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二〕 至少有1名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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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通风、采风、平安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
四、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标准,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给室。
二、人员: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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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站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医治、处置、消毒供给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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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局部 村卫生室〔所〕根本标准
一、 至少设有诊室、医治室、药房。
二、 人员:
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五、 药品:
至少配备80种根本药物。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七局部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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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口腔病防治所
一、牙椅:
牙科医治椅4至1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要求设立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口腔修复科局部诊治和预防保健工作,并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放射、消毒供给等工作。
三、人员:
〔一〕 每牙科医治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员;〔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三〕 牙科医治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医治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医治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
.
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口腔病防治所
一、 牙椅:
牙科医治椅15至59台。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给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牙科医治椅应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和1名任职三年以上的具有主治医师职称的口腔科医师,或者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三〕 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3;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人员之比不低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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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
〔一〕每牙科医治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医治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口腔病防治所
一、牙椅:
至少设牙科医治椅60台。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给室、病案室。
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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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每牙科医治椅至少应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三〕 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3;
〔四〕 修复医师与技工人员之比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医治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医治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职业病防治所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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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设有职业病科〔不同行业可分别设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给室、职业健康监护科、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 至少有5名护士;
〔四〕 至少有3名化验人员〔常规、生化、毒化各一名〕和相应的药剂人员;〔五〕 至少有2名从事尘肺诊断医治的放射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最少45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职业病防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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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3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中毒科、尘肺科、物理因素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职业健康监护科、物理诊断科〔心电图、脑电图、B超等〕、消毒供给科、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四〕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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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八局部 急救中心、站根本标准
急救站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急救科、通讯调度室、车管科。
二、 急救车辆:
〔一〕 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至少配备5辆能正常运转的急救车;〔二〕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和后门要有医疗急救的标记;
〔三〕 每急救车单元设备:
〔四〕 每急救车单元药品:
三、 通讯:
应开通急救专线 。
四、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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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一〕 至少有5名司机;
〔二〕 至少有5名急救医护人员。
五、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急救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急救科、通讯调度室、车管科。
二、 急救车辆:
〔一〕 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但至少配备20辆急救车;〔二〕 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和后门要有医疗急救的标记;〔三〕 至少有1辆急救指挥车;
〔四〕 每急救车单元设备:与急救站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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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每急救车单元药品:与急救站相同。
三、 通讯:
〔一〕 应开通急救“120〞专线 ;
〔二〕 急救车及急救指挥车均配备无线电车载台,其中急救指挥车必须配备移动 ;〔三〕 与该市担任急救医疗任务的医院的急诊科之间建立急救专用 。
四、人员:
〔一〕 至少配备司机21名;
〔二〕 至少配备急救医护人员30名。
五、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平方米。
六、 急救网络:
至少设有3个分站,并与分站及医院形成急救网络。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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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局部 临床检验中心根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组、临床免疫组、临床微生物组、临床血液、体液组。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2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0名具有检验师〔实习研究员、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4名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 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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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治理、平安存放、平安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省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室、临床免疫室、临床微生物室、临床血液、体液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三〕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 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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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治理、平安存放、平安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部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室、临床免疫室、临床微生物室、临床血液、体液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5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三〕 各业务科室主任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021平方米。
四、 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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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治理、平安存放、平安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第十局部 护理院、站根本标准
护理效劳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肯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效劳者提供根底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效劳的医疗机构。
护理站
一、 人员:
〔一〕 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二〕 至少有1名康复医治士;
〔三〕 至少有2名护理员。
二、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医治、处置、消毒供给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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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
一、 床位:
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医治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给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理人员;
〔二〕 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三〕比为1:2;
〔四〕 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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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与护理员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 设备:
六、 药品
应配备80种以上根本药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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