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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标准范例

2023-01-17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标准范文1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庐山国际学校项目征地

工作方案的通知

 

白鹿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庐山国际学校项目征地工作方案》已经2021年3月23日市一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庐山国际学校项目征地工作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9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庐山国际学校项目征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及范围权属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教育用地。

征收土地的范围及面积:拟征收的土地位于白鹿镇秀峰村,征收面积约223亩,具体征地范围以庐山国际学校项目规划范围内征收宗地勘测定界图为准。土地地类原则上按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认定,结合征收时土地现状予以确认。

拟征收的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涉及白鹿镇秀峰村集体。

二、征收标准

该宗地按照原土地类别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征收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规定执行。该宗地位于白鹿镇,具体标准为水田、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集体建设用地40900元/亩,林地、其他农用地16360元/亩,未利用地12270元/亩。

三、工作经费

原则上,征地工作经费按照耕地1200元/亩,非耕地600元/亩的标准执行。1个月内完成土地征收任务的,按上述标准拨付乡村征地工作经费;2个月内完成土地征收任务的,按上述标准的80%拨付乡村征地工作经费;2个月后完成土地征收任务的,原则上不安排征地工作经费。

四、测量费用

该项目土地征收测绘单位由庐山国际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选定,测量费用列入项目土地征收成本统一核算支付。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主要对征地范围的土地权属、界线、农户、耕地面积、人均耕地、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征地实施阶段。征地告知书,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需要组织召开听证会的,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决定是否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测算有关费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三)组织报批阶段。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整理征地报批材料上报审批。

(四)批后落实阶段。用地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将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告,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规定的留地、养老保险等安置措施。

六、责任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征地工作方案、征地告知书,调查确定土地权属及地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被征收集体组织意见组织听证会,依法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用地报批,按程序拨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同时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所涉及的农民所有权证书收回注销或面积核减工作。土地现状与二调数据库不符的,由被征收权利人举证,经村、乡镇审核确认后,按实际情况认定。

(三)市人社局:根据乡镇提供的失地农民初步名单牵头核实失地农民人数,并按照庐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落实参保办理工作。

(四)市财政局:落实征地补偿资金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五)市委政法委:负责做好土地征收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白鹿镇和相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紧密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坚持原则,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程序开展征收,按政策兑现补偿,按规定落实安置,及时兑现各项安置补偿政策,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三)认真负责,按时完成。要深入基层掌握实际情况,及时化解矛盾和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征收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标准范文2

一、建立公平稳定的利益共享机制

(一)建立利益共享的企业制度

虽然煤炭资源属于国有,但是地表土地及其附着物属于农村集体和个人所有,开采国有资源必须剥离地表上的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煤炭资源常常需要永久性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居民房屋,切断当地居民传统的社会生活文化链,地方政府和集体承担着资源开发造成的外部性所增加的社会成本,地方政府、农村集体和居民是利益悠关方。因此,应探索将这些社会成本经过科学折算成一定比例的股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开采企业),打破中央企业和合作企业垄断资源开发经营权的局面,促进资源开发企业产权的多元化以及公司管理结构的规范化;而且还可将各方利益统一于股份制企业中,避免或减少资源在非共享状态下开发中出现的各种弊端,从制度上保障了资源所在地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均能参与资源的开发与经营,调动其参与资源合作开发的积极性,实现利益共享。并且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开发企业由于支出资源和环境补偿所面临的资金压力,能够形成资源所在地居民获得长久增长的补偿。

(二)完善产业关联配套机制

西部地区能源产业以资源开发为主,工业产出以资源型初级产品居多,煤炭生产企业大多以原煤输出,精深加工能力弱,技术含量低,煤炭就地转化和深加工量少,产业链短,产品单一,附加值低,经济效益差。2005年,西部地区煤炭年生产能力仅占全国的37%。2005年,发电量仅占全国的24%,表明西部地区煤炭资源优势并没有没有更多地转变为火电优势,大量的资源难以发挥经济优势。今后,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应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同时以就地利用为原则,建设一批节能高效的工业项目,使煤炭资源转化成其他高附加值的工业产品向外输出,并由此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探讨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与地方分工协作机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资源就地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支持地方下游和辅助产业的配套发展。从中央企业增加地方留用煤炭用于资源就地深加工,地方也应积极调整发展思路,不支持不鼓励新建扩建与中央企业产品雷同企业的,而且主动对接中央企业,错位发展煤化工等深加工,形成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建立利益共享的价格形成机制

现有煤炭成本是不完全成本,完全成本应该把煤炭价格前期的勘探费用、资源递缩的补偿、安全成本、环境损失等等都通过煤价体现出来,反映资源成本、煤矿转产发展成本和全额环境治理费等。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改革不完全,电力企业很难通过内部消化成本来解决,市场自发的“煤电联动”无法出现,只能求助于带有行政性质的“煤电联动”来协调解决。因此,目前用行政办法采取煤电联动过渡是权宜之计,电煤纠纷的最终解决还取决于电力改革的进展情况,通过电价市场化来最终形成市场化的“煤电联动”来化解。此外,煤电价格之争除了电煤供求矛盾外,还有来自运输瓶颈制约、煤炭资源品质结构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因此,目前的电煤供应紧张问题除了出台“煤电价格联动"”措施外,还需综合治理和进一步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立足于市场来解决电煤价格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冲突,采取无形和有形的两只手有机结合的调控办法,缩小直至取消“计划煤”,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建立煤电联动机制,形成供求平衡和合理的比价关系。

(四)建立利益共享的税费分配制度

。为了资源省区真正发挥资源优势,并应建立按照资源储量征收资源税的机制,提高征收标准。研究开征生态税、超额收益税,权利金等,推动增值税转型,在企业所得税分成方面充分考虑地方利益。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一)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资源的开发势必造成资源所在地的资源枯竭以及生态的失衡,建立利益补偿制度是区域经济合作协调发展的必然。利益补偿主体包括资源补偿和生态补偿两大方面。利益补偿原则是“谁利用谁补偿,谁受益(或者谁损害)谁付费”,即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保护者受益。利益补偿主要方式:一是财政转移支付,二是由国家或地区对资源输出地直接投资,实施重大生态建设工程,三是建立资源、生态补偿费。因此,国家应加大用于煤炭开采地区生态环境补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当地人均收入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大土地塌陷、复垦、地下水和水土流失等方面的治理力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预留保障金,要求煤炭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按煤矿占有的地质储量提取吨煤一定数额预留保障金,专项用于煤矿开采后出现的生态治理和地质灾害赔偿。参照山西省的做法,开征能源基地可持续发展基金。提高和增加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税率、税种,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规范各种补偿费用,使煤炭定价充分体现资源和生态环境成本。

(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对于因煤炭开采造成失地的农民,开采企业要在给予补偿的基础上,提高塌陷区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标准,使搬迁新村的农民生活条件要略高于未搬迁村庄的生活条件,并能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在给予土地补偿费的基础上,探索以土地参股、安置失地农民、设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等多元化补偿办法。尽快启动农村养老保险,采取政府补一点、通过提高土地占用补偿标准筹一点的办法,考虑增加“三险一保”,地方政府要给予在居住、就业、基本低保,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基本保障。应当把失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按照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煤炭企业要负责复垦,如不能复垦的土地,应从吨煤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交给政府,由政府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实现“以土地换社保”。给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扶持安置力度,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的倾斜,让失地的青壮年劳力,得到有针对性的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完善失地农民的补偿机制。

(三)产业接替发展机制

西部地区多数煤矿城市产业过于单一,许多煤城面临资源枯竭,接替产业发展严重不足。单纯依赖煤矿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城市,产业、产品结构、就业结构、技术结构、所有制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单一。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发展资金制度,筹集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接续或替代产业。对于资源未枯竭的煤炭城市来说,必须在煤炭企业进入稳定生产期、利润处于高峰的情况下,对每吨煤炭按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资金,进入成本,作为经济转型资金,专款专用。对于资源未枯竭的煤炭城市来说,必须在煤炭企业进入稳定生产期、利润处于高峰的情况下,对每吨煤炭按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资金,进入成本,作为经济转型资金,专款专用。

三、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一)加大有关法律的立法和执法力度

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定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尤其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小煤矿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哄抬价格、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二)加强规划指导和实施管理

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及煤电合理开发要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

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及煤电合理开发要高度重视电网建设,加强和优化电网规划。保持电源与电网、输电与配电的协调同步发展。加强区域网架、跨区输电线路和西电东送输电通道的建设,继续推进西电东送、南北互济,努力实现更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区域间协调发展。

(三)积极发挥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煤炭、电力、运输等行业协会要密切与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打破行业垄断,推进业务融通,开展调研工作,向政府反馈工程建设行业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煤炭、电力、运输等行业在各个不同发展时期遇到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代表行业向政府寻求政策支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积极参与煤炭、电力、运输等行业立法,提供法律咨询,维护广大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标准范文3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土地资源保护形势很严峻,土地数量的逐年锐减,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试图通过分析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利用及土地保护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提出相应的建议,探索当前我国土地保护的对策,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城市化;土用地利;城市郊区;集约利用;土地补偿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accelerated process of our country city, the expansion of city constructio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 large number of suburban land to the city construction land, because of the need to ensure the supply of land for city construction, is bound to be occupied by a large number of agricultural land, especially farmland. And the land is the basis of ensuring people's life problem.

With the city to speed up the process, the situation of resource protection of land in China is very serious, the amount of land reduced year by year,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factor affecting social stability in china. Attempts through the analysis in the process of city land use and land protection and difficultie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 exploring the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s land protection, to promote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Keywords: city of land; soil; the outskirts of the city; intensive use; land compensation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 引言:

城市化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已大大提高,现在正处在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加快城市化进程,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而宝贵的资源,它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使城市范围不断扩展,也使土地的性质一直处于持续动态变化中,其区域的土地利用表现出复杂性、动态性、过渡性等特点。

由于土地利用供需矛盾突出,产生了耕地非农化现象突出、土地违法乱占层出不穷、土地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的土地利用问题。这些问题不但影响了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发展,也制约着城市化的进程。

城市化进程中,土地问题中最重要的还是农村的土地问题,这就关系到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集体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艺家庭使用,并长期稳定。正如土地资源是一切资源之首一样,土地安全是一切安全之首。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建设用地的扩张,经济的飞速发展,土地利用问题越来越突出。

二 问题的提出:

一个城市的发展最明显的标志是土地扩张,近年来,我国各类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势头,全国每年耕地净减少量都在20多万hm2以上,同时土地浪费严重,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各种园区,圈占土地,竞争激烈。即在城市蔓延的过程中,在建设利用上缺乏效率和整体布局。申报土地时计划用于各种用途的土地被卖出后或者闲置或者浪费或者低效使用。在规划中,地方生态与环境问题得不到充分的考虑。这严重地削弱了土地的价值,制约了城市化的进程和郊区的发展。

三 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问题解析:

1. 盲目征地,造成土地浪费严重。 征地范围过宽,规模过大,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可以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然而,公共利益的界定过于宽泛,成了地方政府大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挡箭牌。造成了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征地范围过宽,规模过大,大量耕地被占用的现象。另外,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对于农民是否拥有土地的归属权、继承权、支配权等问题,在法律上仍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并且种粮的经济效益低,许多农民淡化对土地的依赖。当他们知道政府要将耕地用来扩展城市建设,且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偿和农转非等待遇条件时,一些农村集体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更倾向于耕地被征收。这对大量耕地被占用的现象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此外,农民建房占用不少耕地,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也占用了大量耕地,城市无限制向外延扩展。

2. 城市土地利用粗放,浪费严重

城市人均用地水平偏高,但土地利用效率却十分低。城市用地增长速度高于城市人口的发展速度。此外,我国城市建筑的容积率较低,这说明我国城市现在的土地利用效率还比较低。另外, 由于受城市土地利用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制约手段不得力、政策引导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土地资源利用粗放、浪费的现象很突出: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为要政绩,不惜以牺牲耕地资源为代价,盲目招商引资上项目、扩大城市规模,无视土地规划,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经济园区、大学城,造成耕地闲置浪费。目前,这种低效粗放扩张现象在各地区都十分普遍。

3. 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标准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复耕的闲置土地及复耕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组织农业、建设、规划等部门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视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分为国有闲置土地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七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辖区内闲置土地认定的调查工作,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九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过程中,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及其相关证据,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第十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用地单位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申请。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用地单位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已依法办理闲置土地转让手续的,应当告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处置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继续开发建设;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一)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开发建设计划、资金实力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延期申请后,对继续开发建设的计划、继续开发建设的资金实力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国有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安排临时使用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领取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并动工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征用农民集体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前,应当办结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用地单位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向用地单位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

土地闲置费按月计征,闲置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其闲置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

用地单位应当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六条闲置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并同时注销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且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

土地闲置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后,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

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原用地单位仍然应当承担其原有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收回闲置土地:

(一)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三)公告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四)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进行征地补偿的,土地归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

(二)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征地机构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后,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三)已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政府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单位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不再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按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差额,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按照批准征用土地时的补偿标准和征用土地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未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

(二)已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已实施房屋拆迁,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原拆迁人在限期内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原拆迁人在限期内仍未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政府可以指定拆迁机构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并向原拆迁人追偿。

(一)政府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用地单位已支付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按不超过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

收回国有闲置土地,按照不超过用地单位支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予以补偿。

(二)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三)用地单位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用地单位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土地。

(四)用地单位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拆迁费的,按照规划要求和实际支付额占应支付总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用地单位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按照前款第一项进行补偿的,政府征地机构和政府指定的拆迁机构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所需审计费用从应当支付给用地单位的补偿费用中扣除。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标准范文5

一、围绕建立法治和服务型政府,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建设,继续坚持把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坚持依法行政,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切实做到“四个规范”,即规范决策、执法、阳光政务和建章立制。严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分类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构建全市三级政务服务网络,加快建立镇和村级服务中心。(市编办、法制办、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分别负责)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后评价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全面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认真落实《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研究出台《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和《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抓紧完善与投资体制改革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及相关配套联动机制。(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三)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为适应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创新和完善选拔任用机制,健全考核评价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人事制度,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用人导向。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强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分别负责)

二、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四)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支出约束和预算执行监督,健立预算公开机制,增强预算透明度。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推进预算管理信息化进程。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继续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着力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公开制度。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市财政局负责)

(五)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逐步健全我市税制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调整完善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落实好费改税等税收政策改革。加快落实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力度。(市财政局负责)

(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和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日常监管。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建设市食品检测中心,切实保证我市食品质量和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农牧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分别负责)

(七)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建立与发电环节竞争相适应的发电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发电企业竞价上网、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等定价机制。对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式递增电价;对污水处理厂给予电价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物价部门和供电部门协商;加快确定外送电定价原则和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政策和价格补贴机制。(市物价局、工业商务局负责)

(八)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合理制定和调整各类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继续做好自来水价格改革,在城区逐步实行城市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继续深化农业供水价格改革;制定中水优惠利用的价格政策,建立有利于中水利用和中水生产企业发展的价格机制。(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分别负责)

(九)建立健全环保收费制度。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排污收费为重点,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居民实际收入状况,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通过加强市区自备水源取水的监管,扩大征收范围,加大对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改革垃圾处理收费和排污征收方式;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管理,不断提高收缴率。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及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探索建立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环保产业的财税支持力度,鼓励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价局分别负责)

(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切实把国有资本投资重点放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健全我市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等相关政策措施;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产权制度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大企业兼并重组力度,培育和发展一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推动其规范改制并上市融资,通过资本运作实现规模经济、多元化经营和低成本扩张;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加快经济发展。(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新发展环境,大力支持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逐步完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意见,制定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支持政策,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电力、电信等行业。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通过资本重组联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改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强做优非公龙头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自主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完善非公企业金融服务和财税支持政策,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新农村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商务局、财政局分别负责)

三、围绕民生改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改革

(十二)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进一步理顺政府、企业、居民的收入分配关系,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完善我市公务员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推进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支付保障制度建设,改革我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研究我市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施意见。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负责)

(十三)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全市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争取将我市自筹资金开展试点纳入今年自治区试点范围,并研究制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意见,今年7月启动实施;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推进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切实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按照自治区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城乡居民低保标准与居民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保障“一卡通”工程建设。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全市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分别负责)

(十四)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学前教育投入机制,推进我市农村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继续加强学校布局调整,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积极探索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措施和办法;加大力度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改革;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探索建立教育质量监测管理体系,加快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机制、评估机制改革。(市教育体育局负责)

(十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在总结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启动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积极推进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切实做好生态移民参加迁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200元,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进一步完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构建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用人机制;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到25元。进一步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增加服务内容和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落实鼓励社会办医政策。(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十六)文化体制改革。深化全市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职能转变,完成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理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逐步建立新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推进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司组建步伐,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领域。(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负责)

四、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十七)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登记、备案,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抓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业各类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加快改革农村征地制度,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市农牧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

(十八)推进水利改革。加速推进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节水补偿奖励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不断创新促进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加快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水权转化制度。(市水务局负责)

(十九)加快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制定评估办法和林权抵押小额贷款免评估等相关优惠政策。争取将林改后的集体林地纳入区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抓好林权流转管理,开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和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试点建设。推进国有农场和林场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发展林下经济。(市园林局负责)

(二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健全粮食储备运行机制,加强粮食储备体系建设;以产权转换为核心,加快推进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健全粮食市场体系,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业加快发展,着力提高粮食经济运行质量。(市粮食局负责)

(二十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遵循“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分阶段稳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探索推行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创新户籍制度改革,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市公安局负责)

(二十二)做好农村其他配套改革。加大供销社改革力度;推进新农村现代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统筹城乡就业,认真研究并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市供销社、工业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五、围绕提升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二十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市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着力提高地方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制定和落实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培育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贷款抵押形式和服务方式。加强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建立健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财政局负责)

六、围绕提高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管理和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四)加大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全市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激励广大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与企业合作或自主创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保护、管理能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市科技局负责)

(二十五)深化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宏观管理、市场有效配置、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市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改进人才服务和管理方式,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鼓励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青创业,推进“塞上英才”、引进国内人才“312”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努力营造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制度和社会环境,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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