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站也于2016年5月1日推出了《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2号),并约定2016年4月30日以后所有水利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一、水利工程营改增分析
1、营改增调整的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3)市水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水利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6]567号);
(4)市水务工程定额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2号)。
(5)市水务工程定额站《关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3号)。
2、营改增具体实施细则
。
本实施细则中,首先所有材料及施工机具(船舶)使用费可以参照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站动态的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也就是除税价。对于定额站未的信息价格,则需要单独进行询价,询价过程中除了人工价格,其他所有价格均须为除税价。其次增值税计价使用的范围是开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之前的依旧参照营业税计价模式。最后,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营业税计价方法。
二、增值税计价模式与传统营业税计价模式的区别
1、直接费调整:原先营业税计价下直接费都是含税价,增值税计价下直接费均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
2、人工费调整:增值税计价下原先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不变。
3、机械使用费调整:将原先机械使用费更改为施工机具(船舶)使用费。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或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取消。
4、管理费、利润调整:将管理费更名为企业管理费,并将与利润合并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并且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
5、施工措施费调整:和直接费调整一样,原先营业税计价下都是含税价,增值税计价下均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除税价。
6、规费调整:将原先的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原先营业税计价中,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是以直接费合计为基数计算的,现在则按照人工费为基数计算,然后乘以相应的费率。此外,原先营业税计价中,河道管理费是作为规费计算的,现在增值税计价下河道管理费放入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中考虑。工程排污费原先也是作为规费计算的,现在按规定调整计入到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水费价格内。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列支社会保险费。新的社会保险费包括了管理费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投标人在投标时分别填报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两项合并后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
7、税金调整:原先营业税是包含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一般为3.48%。现在增值税计价下这些费用都计入企业管理费中,税金就是单纯的增值税,按照建筑业的规定取11%,其计算方法为税前工程造价乘以11%。
具体对比详见如下表格水利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左表为营业税计价下的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右表为增值税计价下的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三、增值税计价模式下的案例分析
本次采用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家宅河(川杨河-环科路)综合整治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来进行营改增后的计价分析。
1、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中区,主要规模为:建设河道长度约为630m,口宽20m,底高程0.5m,底宽8m,两侧陆域控制带各6m。
2、计价原则及依据
(1)《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相应的《上海市水利工程概算定额》(2010)。
(2)《上海市水利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06月份价格。
(3)市水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水利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6]567号)。
(4)市水务工程定额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2号)。
(5)市水务工程定额站《关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水务定额[2016]3号)。
(6)我院完成的设计图纸、相关设计文件及同类工程经济指标。
(7)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主管部门的其他有关文件。
3、增值税计价模式下的造价计算过程分析
(1)确定编制概算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主要采用建设主管部门的信息价格计算,必须为除税价。本工程采用了是水利定额站的《上海市水利工程造价信息》2016年06月份价格。
(2)施工费用计算。
在计算过程中,根据增值税计价下的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上面右表)计算。首先确定零星项目百分率,详见表1零星项目百分率表。根据本工程性质选取河道护岸对应的百分比即1.94%,计费基数为人工费。然后确定管理费和利润,详见表2水利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同样选取河道护岸对应的百分比即24.98%,计费基数为人工费。接着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这个同营业税计价方法一致,按照沪水务[2009]968号文计算,计费基数为直接费之和。再接下去计算施工措施费,此费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拟定。再者计算规费,规费包括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参考表3社会保险费率表及表4住房公积金费率表,其中社会保险费取42.82%,住房公积金费取1.84%,计费基数为人工费。最后,就是计算增值税了,增值税费率统一为11%,计费基数为直接费、零星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规费之和。
(3)计算结果
通过计算得出本工程的总投资为1472.4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226.58万元,独立费用175.76万元,基本预备费70.12万元。
四、增值税计价与营业税计价的费用差异
我们同时将这个项目按照原先营业税计价方法重新计算了一遍后得出的工程造价为1398.4万元,增值税计价比营业税计价高出74.06万元,高出5.29%,说明增值税计价比营业税计价计算的投资相对高一些。
但是这只是一个小型水利工程,并不能代表所有水利工程都是这个变化幅度,还需对更多的项目进行总结分析测算,才能具体得出营改增后到底会有多大的投资变化。不过本人认为营改增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投资,只是一种计价模式的转变,今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值税计价会更加的稳定,更能反映实际工程的造价。
五、结语
营改增实施时间还不长,工程造价人员适应起来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只要充分掌握营改增实施细则的要点,不断通过实践,经验积累,新的增值税计价方法还是能够完全掌握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市水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水利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6]567号)。
营业税和增值税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流转税领域两项重大的税种。随着市场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结构不断合理、经济制度不断完善,营业税和增值税对经营单位的运营以及国家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产生的阻碍作用日益凸显。为实现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营改增”从2012年试点至今,都一直是政府税改的重要目标。随着改革深入推进,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财税〔2016〕36号文,明确了营改增最后一战的具体方案: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将全面扩开。金融业,作为营业税时代对营业税源贡献最大的行业之一,也将参与到本次改革中[1]。而作为金融业份额占有最大的银行业,在顺应改革的背景下,聚力前行。
二、银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财务准备
目前来说,银行业“营改增”的改革步伐缓慢,主要原因是银行业涉及的业务繁多,金融产品众多,业务流程复杂,这需要银行业在全面推进改革前,认真进行前期业务梳理和财务准备工作。
(一)加强法律、政策学习,做好会计财务调整准备工作
银行业实施“营改增”,是当前银行业面临的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在过去,银行业都很少涉及增值税申报和缴纳方面的业务和工作,对增值税的认识也相对薄弱一些,这就使得“营改增”对银行业本身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应该对增值税相关的法律、政策和纳税处理业务进行认真的学习。虽然增值税和营业税同为流转税范畴,但在很多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从定价上看,增值税为价外税;营业税为价内税。从税负转移上看,银行业的增值税可以在其他环节进行转嫁和抵扣;而营业税无法抵扣,无法形成抵扣链。正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费的功能,所以银行需要进一步规范自身的业务操作流程,不为不法分子留下谋取私利的空间。其次,应该做好自身会计财务调整准备工作,从银行业内部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计财务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会计财务制度,改进纳税会计处理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税务风险,为迎接银行业“营改增”的改革红利做充足的准备。
(二)紧跟改革步伐,做好报表和核算方式的变化应对
银行业“营改增”后,将面对两个税种之间在定价系统中存在着巨大差异,这将导致银行在报表披露和核算方法上需做出较大调整。在原来银行营业税的管理模式下,银行的损益表需要体现所缴纳的营业税金,在收入一栏中的贷款利息收入是表示实际所得利息收入加上及纳税金的总和;在“营改增”后,银行获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在报表上的表达形式将有所不同,需要在会计科目上体现含税和不含税两部分。银行业“营改增”后,在财务处理上会与现行的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产生不同结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需要增设和增值税缴纳有关的销项、进项等科目,通过各个科目内的汇总和科目间的作和或作差,核算得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2]。为此,银行业需要在自身会计财务中做出相应的准备。
(三)提前介入,做好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改造工作
银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按照增值税的管理办法,银行每产生一笔涉及增值税的业务,银行都必须向其客户提供一份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是由于银行本身的业务种类繁多,金融产品繁杂,客户群体多样化,交易数量巨大,如果继续采用之前营业税管理系统,那么办理过程将比之前更加复杂,会直接影响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为此,银行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必须进行改造或者是重新研发,以有效的分类和管理办法来实现银行业对增值税征收的管理。同时,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改造和研发,也为今后与税务机关的有效信息对接做好准备。
三、银行业财务管理应对策略
。同时,需要对增值税管理中的重点内容进行提前管控,形成财务管理经验,为国家全面实施银行业“营改增”提供科学合理的执行方案。
(二)加强组织保障,提高财务管理创新水平
一些有条件的银行,可以从各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税制改革专项小组,全面做好税制转换工作,应该及时跟踪中央在营业税转增值税方面的改革动态,详细解读各项政策和实施细则对银行业带来的影响,为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和税务制度健全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从而创新银行业在“营改增”中的财务管理。
(三)加强发票管理,降低法律风险
增值税的征收是按照各个环节流转而来,因此上下环节必须依法依规,管理有序,特别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更应得到全面加强。以往营业税管理中,许多银行可能不重视发票管理。但是随着银行业“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一旦无法获取合法票据,或者进项发票本身有问题及随意进行税额抵扣,就容易被认定为偷税、逃税,需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务管控;风险控制;纳税意识
施工企业因其点多面广、流动性强、经常跨地区施工等特点,给其税务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业主代扣代缴的税金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获得相应的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据,同时,由于对纳税工作认识不到位,以及没有真正理解纳税工作内容,导致了纳税工作,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为有效规避税收风险,建立和谐的税企关系,笔者认为施工企业税务管理总体思路应该是: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诚信度、进一步提高纳税的规范性、有效防控税务风险的发生。
一、重视税务管理的必要性
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相关税收法规。施工企业的纳税情况作为财务信息的一部分会定期进行披露,接受公众的监督,企业只有具有良好的纳税信誉度,才能得到公众的信任,进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其他行业企业的认可。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特别是单位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要高度重视税务工作,积极研究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法的学习和宣传,充分理解税法规定,强化依法纳税意识,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
二、强化施工企业相关税种的风险控制
施工企业要“提高纳税意识、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工作、防范税务风险”,随着一些税收新法规的实施,施工企业需在税务管理方面强化薄弱环节,从而规避税务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的管控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是必须申报的税种之一,通常都会根据施工企业的所有收入进行汇总后缴纳,施工企业所需要做的就是,按照纳税规定按时提交经营管理信息和产值汇总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的指定地点办理纳税工作。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外管证台账,规范本单位的外管证,如果需要对外管证进行延期,需要在外管证到期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新的外管证,同时将原有的外管证上交,如果外管证过期并未办理延期,就会产生税务风险。施工项目不得在施工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同时要做好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解释,主要应按照《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证明的通知》为依据,同当地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二)营业税的管控
。根据《条例》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人为“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条例》第五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存在建筑工程分包行为的,需要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算营业额,而不是根据施工合同计算营业额。”《条例》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日期主要为确定合同后的实际付款日期,如果还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就要以应税行为当天来计算。同时,《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界定,主要是指纳税人在税收行为完成之后所缴纳的款项。其中《细则》第二十五条对预收款方式做出了如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就是应该收到预收款的时间。《条例》取消了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所以,在建筑行业中,总承包人的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具体的营业税申报应该由分包单位来完成,即使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其他协议,也必须遵照《条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施工项目应当向收款方(分包单位)取得发票,根据此规定,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分包单位的发票作为入账依据,规避税务风险。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按时交纳营业税及各项附加费用。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施工所在地缴纳。按照《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自需要纳税申报的日期之后半年内没有进行纳税的,需要所在地区的税务机构对其税款进行补充征收。在这一期间,如果施工企业没有取得营业税完税证明等文件,那么在对施工企业的税务稽查中,施工企业容易发生重复缴税的现象。
(三)个人所得税的管控
各施工项目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并按时上交个人所得税,规避税务风险。为了达到预期目标,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并按照相应规范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同时可以根据个税的税率档次进行纳税筹划。
(四)印花税方面
要按时交纳并及时取得完税证明。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印花税征收条例进行印花税的交纳,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鉴于施工企业一般在项目所在地签订合同,故应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交纳。同时,还要根据印花税的规定,对于不需要交纳印花税的部分(比如:法人单位内部签订的合同协议),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协商备案,避免在税务稽查中被罚款。
(五)营改增税收动向
做好政策宣贯、培训和业务对接准备工作,指导项目做好纳税规划,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税负。根据营改增最新进展情况,建筑业营改增方案预计会在2016年实施。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的税率可能为11%,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最大的问题在于是否能将税负进行转嫁,是否有足够的进项税抵扣。据了解,施工企业有些项目分包和部分材料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困难,比如很多砂石料供应商为个人,不能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将无法进行抵扣。和目前建筑企业普遍执行的3%的营业税税率相比,营改增后,如果税务管理不好,可能增加相关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做好营改增转型培训工作,及早谋划,防范风险。紧密跟踪建筑业营改增税收动向,积极研究和学习相关政策,为建筑业全面实行营改增转型做好准备。一是在相关会议上,可以聘请“中税网”专家对施工企业相关领导讲授营改增知识,引起领导重视;二是组织营改增培训,安排各单位总会计师、生产经营和设备物资等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三是要求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就地、就近进行培训。
三、完善施工企业税务管理要点
(一)积极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积极申报省级“A级纳税人”,提高施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评定,获得“A级纳税人”后,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申报纳税、税务登记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事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可以当场办理相关手续;另外还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等优惠政策。
(二)报表填报及资料报送方面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应建立良好的税务报表工作制度,不但要按时上报税务报表,同时还要把税务交纳情况,税务交纳种类,企业缴税之后的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税务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上报和办理,使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能够成为一个完善的链条,避免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发生混乱,给施工企业的纳税工作造成不良影响。除此之外,施工企业在税务管理工作中,还要加强对纳税表的审核,不但要根据税务管理要求合法纳税,同时也要做好企业内部纳税工作的管控,保证纳税金额和完税证明能够相对应,提高纳税管理工作效果,保证施工企业的纳税管理工作能够取得积极效果。
(三)规范管理账簿、台账、标书等
规范管理账簿、凭证,做好税务管理台账,及时足额解交税款,纳税资料要按年度整理归集装订好。坚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杜绝发生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施工企业应要求新开工项目取得中标通知书1个月内,必须向施工企业总部提出办理外管证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须包含施工期限、付款条件等主要条款)、成立机构等文件。
(四)做好项目总体税收筹划
施工企业需要在充分研究并掌握税务政策的同时,加强对项目管理部的要求,不但要贯彻落实税务政策,还要将施工过程中需要交纳的税费进行有效核查,做好申报工作。除此之外,还要利用现行的税务政策,合理减税,保证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提高税收筹划工作的整体效果,达到降低施工企业税务负担的目的。同时,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遇到税务问题要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向税务机关人员请教、咨询税收政策,尽量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及时妥善解决问题。
四、结语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财税处理应对
2014年,我国GDP总量首破60万亿,同比增长7.4%。对于如此庞大的经济规模,任何税制改革都是严肃谨慎的。因此“营改增”一直坚持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稳过渡的原则。事实证明,通过2012年1月1日在上海的试点拉开“营改增”的改革帷幕以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解决,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同时,从征税机关变更到纳税人重新登记纳税、从纳税人实际税负的对比来看,都给下一步建筑业的“营改增”提供了更丰富的方案素材。2015年初,国家发改委计划草案中提到拟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因此,作为建筑业的财务人员,应该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对“营改增”的时代背景、增值税的征纳要点有充分的认识,方能把握税务筹划和财税处理的方向。
一、建筑业经营模式的特点
任何税制的改革都必须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进行,建筑业没有与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服务业同步进行“营改增”,因为建筑业确实存在涉及从业人员广、收入支出复杂等情况。同时,建筑业的发展又渗透到了工业制造的领域。了解建筑业经营模式的特点和发展的趋势,可以更好的应对呼之欲出的建筑业“营改增”政策。
(一)建筑业人工费用比例高、材料多为初级资源产品
建筑业人工费用比例高,一般达到20~30%;主要材料多为就地取材,供应商分散;建筑业的人工费用比例通常占整个项目产品成本的18%左右,仍然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项目建造主要材料采用初级资源产品,如石渣、填方所需泥土、砂等材料多数就地取材,供应商分散且规模小。由于项目部现场施工工序繁多,设备、场地一般都可以独立使用,所以很多工序,如钢筋工、砌砖、抹灰等实行班组管理,实质也是外包管理。总的来说,我国建筑业还处在一个发展的阶段,建筑业要实现的功能还是集中在遮风挡雨、车辆通行等基本方面。因此也普遍存在企业粗放管理、项目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等现象。
(二)建筑业的收入确认与纳税环节分阶段、多次进行
建筑业收入确认和实物交接无关,即使还未达到预定的使用功能,也可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在建造合同的结算过程中,需要对项目建造过程进行多次计价,由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迭加组成项目合同的全部结算金额。在建造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项目变更情况,致使合同金额出现增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款项或取得结算依据的当日,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尽相同的。
(三)专业化协作是建筑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给建筑业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发展空间。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规模化建造对建筑业的经营模式产生了革命性的作用。相对于现场施工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使用预制产品能让企业更接近经营的目标。商品混凝土、预制钢结构构件、预制管道等预制产品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亚当・斯密在1776年发表的《国富论》中提到:劳动生产力的增加,很大程度是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基本上都是分工的结果。在建设项目的建造中,人们也倾向于专业化的分工协作。专业化分工协作降低了建筑业的施工门槛,分工单位可以专注于各自的领域,最终有利于总承包单位实施完成项目建造目标。在完成项目建造的过程中,征收营业税显然会使产品在周转过程中出现重复征税,而改为征收增值税更为合理。
二、建筑业的“营改增”之争
所谓的“营改增”,是指涉及到营业税的某些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税制改革的逐渐推进,建筑业也即将实施“营改增”。国家政策必然会坚持结构性减税,追求的目标是纳税人实际税负的下降。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种的三架马车。曾经并驾齐驱拉动中国经济的发展。。
(一)“营改增”的时代背景
199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长期以来是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主要税种之一,同时营业税按不同行业制定征收税率,体现公平税负、鼓励平等竞争的政策引导效应。营业税属传统商品劳务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计征简便,税收征管成本低。在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初期,营业税的征收政策、细则符合我国当时经济发展的状况。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日益强大、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各行业的专业分工发展迅速,很多行业的经营模式都呈现了新的发展特点。当前,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至此,“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
虽然“营改增”能给国家、行业、企业个体都带来利好,但是建筑业的“营改增”方案需要十分的谨慎。。
1. 取得进项税票抵扣的问题
增值税的抵扣原则是见票抵扣,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才能抵扣销项税额。如前所述,建筑业的项目建设地分散,主要材料多为就地取材,大多数是初级资源产品。特别是农村建设的一些项目,只有几十万,十几万的项目,有些以挖方、填方为主要工程内容的野外施工项目,根本不可能取得泥土堆置、填方所需泥土的进项税票,甚至连基本的税务发票都没有。再剔除完成项目所需的人工费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几乎为零,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明确了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建造项目合同一般施工周期较长基本超过12个月,通常也能收到一定的预付款。参照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建筑企业在收到预付款的当天就发生了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企业在进场施工前就需要缴纳建设工程意外伤害险费用,并向有关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进场后开始项目建造前,还需要完善临时设施的安全措施,如施工围挡、九牌一图的张挂等。特别是安全费用的使用,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了专款专用。此时,如果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显然加重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而这个时候,企业往往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需要就预付款金额乘以征收率全额纳税,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3. 过渡期存量资产的抵扣问题
在正式的“营改增”政策出台前,过渡期的长短不得而知。。当然,这也回归到见票抵扣的问题。不能体现资产折旧、使用中损耗的价值补偿,相当于将国家减税的压力转嫁到企业身上。
(三)企业“营改增”的税负测算示例
以某一般纳税人HY建筑公司承建的LK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例,暂按11%的增值税征收率,忽略附加税、资源税等。合同总价为310万元,预计不含税成本280万元,其中:就地取材的石头、泥沙约110万元,预计该部分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由于项目部所在水库地势狭隘,大型机械设备不能进场施工,需要人工完成,因此,预计65万元的人工费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他费用中预计有35万元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预计散装水泥、新购置部分机械设备等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约70万元。
在“营改增”前:
该项目需要缴纳的营业税额为: 310*3%=9.3万元,
税负=9.3/310=3%
“营改增”后:
该项目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为:(310-70)*11%=26.4万元,
税负=26.4/310=8.5%
由此可以看出,工程类型及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对企业的税负影响极大,如果再考虑开工前支付的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及农民工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等情况,企业的资金将更为紧张。
三、立足企业发展,合理应对“营改增”
当然,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要素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何确定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明确发展方向,并且在制定企业经营战略的过程中,做好税务筹划方案,是合理应对“营改增”的主要方向。
(一)税务筹划应与企业主业发展方向相结合
税务筹划工作简单地理解是对企业涉及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金额进行合乎税法规定的合理统筹计划。如果深层次的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方案,应该对自身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及主业发展方向有充分的认识。所谓“术业有专攻”,随着行业细分的发展趋势,建筑业企业中也出现了不同主项的施工企业,比如房屋建筑企业、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等。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施工企业来说,房屋建筑企业显然更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而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在固定资产自购或租赁中进行详细的测算,同时尽量选用预制产品,改进管理技术,最大程度使用机械化施工。
(二)加强税务成本管理需要全员参与
建筑业企业一般需要在项目地设置临时机构,但为了施工管理的方便,通常授予项目部经理及管理人员充分的管理权限,主要是项目当地的材料采购、人员配置上岗等,甚至在施工方案的选择方面,项目部管理人员有很大的决定权,比如采用机械或人工搬运、挖方等。即使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项目部管理人员通常只考虑了当时的资金支出成本,财务人员往往后知后觉待取得相关税务票据时,成本产生已成事实。因此,企业的决策者、管理层以及项目部的管理人员都应该参与税务成本管理,以实现税务筹划目标。
(三)组织财务人员有关“营改增”的专项培训
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程序、计算方法上存在很多不同的地方。长期负责企业营业税申报的财务人员如果不尽早学习有关增值税的知识,就很难处理好以后的增值税业务的。因此除了税务筹划工作,财务人员应该主动学习掌握“营改增”的相关知识。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增值税会计科目的使用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先行培训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员,在取得开票员证的同时,也能让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有直观的了解。
参考文献:
[1]姜秀峰.“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工程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3(09).
[2]张[.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的应对措施[J].财会月刊,2013(09).
[3]王祖斌.营改增政策下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对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3(08).
[4]陈琼.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及应对策略[J].山西建筑,2013(16).
【关键词】 交通运输业 民航运输行业 营改增
一、“营改增”方案实施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于2012年1月先行先试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自8月1日起至年底,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市)、安徽、福建(含厦门市)、湖北、广东(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作为中国经济第一大省的广东(含深圳市)也于2012年8月28日正式对外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相关实施细则,计划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行业将延续上海“1+6”模式,在主要税制安排的税率方面,将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营改增”方案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大改革,其核心就是通过税制的合理设计来避免重复征税,目的是减轻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税收负担,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从现行情况来看,“营改增”方案已取得初步成效。据财税部门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试点企业整体税负下降明显:截至6月15日申报期结束,上海共有13.5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税负下降的占近9成,约有12万户,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累计7.2亿元,与原先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减轻4.9亿元,降幅约为40%;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累计77.3亿元,也比按计征营业税税额减少4.24亿元。另据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介绍,广东省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开展的营改增试点,预计全省将有19万户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经初步匡算,广东开展营改增试点或影响财税减收数十亿。由此可知,“营改增”方案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
然而我们不能只看到好的方面,而忽视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不是减税政策,营改增是改变缴税的方式,以增值税的方式替代以往营业税的计征方式,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税负都会降低。虽然能使大部分行业的税负不公、重复征税现象得到解决,但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仍有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在“营改增”方案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还有很多,其中又以交通运输业的问题最为严重。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
根据“营改增”方案,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是实施“营改增”两大范围之一,其具体改革内容是: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
1、实施“营改增”方案后,交通运输业遇到了很多问题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于3月15日的调查报告显示,参与试点的上海21家物流企业中,67%的试点企业所缴纳的今年1月的增值税,比以往缴纳的营业税都有一定程度增加,平均增加税负5万元,个别大型物流企业的税负增加了100万元。调查企业反映,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上调幅度较大,而企业可抵扣项目较少。即“营改增”方案使得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不减反增。由于运输行业早已进入买方市场,运输企业普遍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其车辆都以超载运营来谋取利润,“营改增”把3%的营业税率调为较高的6%~11%增值税税率,势必会使运输行业雪上加霜。
2、航空业(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等)属于交通运输业的范围,其亦受到“营改增”的重大影响
自2011年国务院颁发《营业税改增值方案》起,就预示着“营改增”在我国就已经要开始实施了。而进行“营改增”的目的就是想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使其避免重复征税,从而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速度,降低企业的发展税收成本,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发展基础。本文将以某城市的供水管道施工企业为例子,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营改增”对供水管道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管理等多方面的影响。为企业的调整提供应对方法。
一、“营改增”的含义以及背景
(一)含义
“营改增”是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通知的简称,以在2012年元旦,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进行营增改试点为最初的开始,从而拉开了税收制度改革的大幕。
(二)背景
目前,我国的税制体系当中主要为两种税种,其分别是营业税以及增值税两种流转性税种。而且现今第三经济产业主要为营业税,而第二经济产业主要为增值税。并且增值税能够抵除或者扣除,因此,第二经济产业的税负比较轻松,而第三经济产业其主要为营业税从而不能够抵除或者扣除直接造成重复征税的情况发生,导致其税负相对沉重,并且还在发展上限制了第三经济产业。而且第二经济产业也由于两税共存,从而导致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够完善,因此相对的也时常发生重复征税的现象,促使企业的税负上涨。而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制度方法,既对第三经济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又能够针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进行优化改进且加以完善,从而促使企业的发展布局合理化,税收的征管制度得到简化,提升其税制的运行效率。
二、“营改增”对供水管道施工企业的影响
对工程的收入影响,在“营改增”前,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即为工程收入。实施“营改增”后,合同收入为价外税,工程收入为扣除11%的增值税销项税后的差额,将会减少工程结算的收入。
(一)对施工成本的影响
1.“营改增”对施工成本的影响
(1)材料费用。因供水管道施工企业的项目工程分散在全国各地,其材料市场都远离施工地点,因此材料的选购上只能够在小微企业采购,从而开取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较大,因此,材料采购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实际上比理论上的要小。
(2)人工费用。因供水管道施工企业的人工费逐年增高,人工工资占总成本比重比较大,且很难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从而增大总成本。
(3)设施费用。其主要内容为房屋租金以及地皮租赁费,因供水管道施工的性质决定而导致施工人员常年住在工地,因此就产生了较多的房租费用,并且物价飞速上涨和房地产市场激烈竞争的影响,其租金更为逐年提升。因此当不动产租赁费仍继续实施营业税征税的办法,成本将不能够获取可供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增加总成本费用。
2.补偿费用和协调费
其主要内容为征地赔偿费以及业务费。主要是指在征地过程当中产生的协调费。在征地的业务支出费用中,主要为协调费,按照现有的税法规章制度是属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不能够作为进项税抵扣,从而增加此类的造价成本。
(二)对编制标书的影响
因每个项目工程的特点不同,其分包比例也各不相同,从而进项税也就不同,因此,企业应缴纳的税差额各不相同。所以在编制工程造价之前,必须确定好工程在中标后的分包比例,才能够在编制的过程当中精准的计算出税差额,从而计入工程造价。
(三)合同签订的影响
企业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必须保障合同的签订主体以及施工企业的名称相同,而且不能够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对合同进行签订,否则必然会导致取得发票的难度增加,从而造成无法抵扣的技术问题。
三、应对策略及建议
(一)对供应商严格筛选
其主要是在营改增的前期工作过程中对有合作意向的供应商资格严格审核,核实内容为确定是否是一般纳税人。而在对合作供应商的选择上也要尽可能的选择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合作,促使“营改增”后能够较多的获取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灵活掌握采购时间的节点
目前我国的供水管道施工企业并未进入“营改增”的范围内,而在改革之前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改革之后是不能够抵扣的,所以采购部门必须尽可能的对全年采购的时间节点做到精准掌握,并且非紧急必须的原材料和工程设备,也尽可能的推延至企业的“营改增”之后再采购,从而使增值税抵扣的政策最大化发挥出来。
(三)在合同中增加增值税的明细条款
要求收款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和提供时间,而且标明是那类发票。其次,还得在合同的内容中明确规定。例如:收款方须在什么时间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营改增”之后管道施工企业的重要业务须与上下行的结算进度保持一致,防止出现结算分包未结算主包的状况发生,从而致使资金链紧张,促使当期的应纳税额暴增。并且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受180天内认证期的限制,比如收款方在开出发票之后采取邮寄的方法,合同中也须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出后多少天内到达付款方”。从而防止认证超过期限导致获取了进项税也无法抵扣的状况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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