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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2020-02-16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确定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基准线水平申报核定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考虑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特点,为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差距,根据单位类别、经费来源渠道等因素,分类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并保障省直各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托低线。

(一)分类设置控高线

1.承担行政职能(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行政机构,下同)和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

120%;

2.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50%;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200%;

在中发〔2011〕5号文件规定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到位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中发〔2011〕5号文件已明确划入公益二类的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外)根据自身实际暂比照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

(二)设置托低线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托低线原则上按基准线的85%设置,具体总量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三)分档征收调节金

为切实加强对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分配行为的规范,有效调控绩效工资发放水平,建立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调节金征收制度,征收的调节金专项用于托低补助。

1.调节金的征收范围

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纳入调节金征收范围外,凡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高线标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调节金征收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绩效工资水平达到或超过控高线标准的,其绩效工资总量的增长须严格控制。

2.具体征收档次和比例

第一档:对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高线,不到控高线1.5倍

的部分,按照100%的比例征收。

第二档:对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高线1.5倍以上的部分,按照200%的比例征收。

为充分体现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政策导向,对少数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高线的单位(不含公益一类单位),可根据单位的人员结构,适当提高调节金的起征标准。调节金起征标准的提高幅度,一般不超过其高层次人才数量(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本单位人员总数比例超出省直事业单位平均占比的幅度。提高调节金起征标准的具体幅度,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准。

三、绩效工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原则上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生活补贴原则上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标准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月发放。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详见附件1、2。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审核按原工资管理程序办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扣除本单位已发放

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发放项目可由单位结合自身特点设立。具体发放由单位根据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进行。

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省直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具体分配办法及发放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的分配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结果,在该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

单位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3倍以内。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一类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2倍以内;对从事公益服务二类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2.5倍以内;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3倍以内。

(四)允许部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一步搞活内部收入分配 对自有经费充足(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内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的事业单位,除基本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外,在不

增加财政负担、充分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的构成及分配办法,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离退休人员补贴确定 (一)离休人员补贴

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纪发〔2009〕1号)规定执行。

(二)退休人员补贴

1.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事改企”单位改制前退休人员)统一发放退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照退休前不同岗位(职级)、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详见附件3。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在职人员退休后不再发放绩效工资,一律改按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2.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原则上统一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对于经清理核查后仍有少数单位退休人员现行津贴补贴水平高于本文规定相应岗位(职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由单位采取一次性冲销或分步冲销的办法妥善处理。凡未一次性冲销到位的,在今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提高时,要继续冲销,直至同步统一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五、单位绩效工资的核定 (一)核定办法及程序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1.单位总量核定。事业单位申报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在充分考虑自身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现行津贴补贴发

放水平和经费来源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提出。单位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其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控。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在严格按照政策、统筹兼顾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原则上按年度进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省直事业单位实际,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适时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基准线,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相应调整核定。

2.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核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结果,在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实施。

(二)2010年度首次核定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2010年度绩效工资总量首次核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单位清理核查审核确认数,并原则上在确定的当年绩效工资总量水平控高线内核定:

1.清理核查确认数高于基准线水平的单位,一律在单位现行津贴补贴年平均发放水平范围内申报核定。

2.清理核查确认数低于基准线水平的单位,原则上可按不超过基准线申报核定。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

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基准线核定;对从事公益服务二类其他事业单位,可由单位在托低线和基准线范围内申报核定;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事业单位,可由单位在不超过基准线范围内自主申报核定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国家认可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发放的标准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一律停止执行。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除按国家规定发放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外,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四)按照“逐步属地化”要求,非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原则上按所在设区市、县(市)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所在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基准线低于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其绩效工资总量水平的核定可暂按照所在地基准线和在宁省直单位基准线各50%的水平掌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所在地标准执行,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按照与同地区省直机关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大体相当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具体标准另行下达)。

(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省直其他

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发放退职人员补贴。在宁其他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表3。

(六)省直体育运动员等特殊单位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原则上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具体操作时,原水平部分按照原经费渠道解决(原单位自筹资金的金额不得低于上年度水平);新增部分,通过原经费渠道、动用结余和部门预算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结合该单位正常经费的财政补助情况通过部门预算有关程序申报解决。由事业单位自筹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对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总量水平高于基准线120%的财政补助单位,其实施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所需经费由单位确保发放到位,财政不予补助。

2.省直“事改企”单位改制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即由事业单位改制净收入和财政列支共同解决。

3.对少数经费确有困难,且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待遇的问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可通过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

(二)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三)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今后,事业单

位要设立工资专户,所有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等工资性收入(含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必须在工资专户中列支,单位其他资金帐户一律不得列支。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和折合实物。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一)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各项工作指导,统筹落实自筹经费,并切实做好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队伍稳定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政策,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在清理核查和规范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各单位要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政策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苏纪发〔2011〕22号)规定具体实施。

(三)省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除执行时间按有关规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相关政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1.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2.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管理和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3.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 附件1

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岗位 任职年(职务) 10年及以限 下 6年及以上 一级 5年及以下 6年及以上 二级 5年及以正下 高6年及以级 上 三级 5年及以下 6年及以上 四级 5年及以下 6年及以上 五级 5年及以下 6年及以副上 高六级 5年及以级 下 6年及以上 七级 5年及以下 岗位津贴 工作年限 11-2021-3031-4041年及以年 年 年 上 3380 3530 3680 3230 2780 2630 2540 2410 2320 2190 2930 2780 2670 2540 2450 2320 2210 1990 2100 2050 1830 1940 1890 1670 1780 3380 3080 2930 2800 2670 2580 2450 2320 2210 2160 2050 2000 1890 3530 3230 3080 2930 2800 2710 2580 2430 2320 2270 2160 2110 2000 生活 补贴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八级 中九级 级 十级 十一级 初级 十二级 员级 6年及以上 5年及以下 6年及以上 5年及以下 6年及以上 5年及以下 6年及以上 5年及以下 6年及以上 5年及以下 1590 1390 1490 1450 1250 1350 1310 1110 1040 960 930 850 1210 1120 1040 1010 930 1690 1590 1550 1450 1410 1310 1200 1120 1090 1010 1790 1690 1650 1550 1510 1410 1280 1200 1170 1090 1890 1790 1750 1650 1610 1510 1360 1280 1250 117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十三级 700 620 780 860 940 1020 1430 1430 见习期人员 附件2

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

管理和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岗位 (职务) 管理人员 任职年限 6年及以上 5年及以下 6年及以上 5年及以下 2520 2270 2140 10年及以下 岗位津贴 工作年限 11-20年 21-30年 2820 2670 2400 2270 31-40年 2970 2820 2530 2400 41年及以上 3120 2970 2660 2530 生活 补贴 1430 1430 1430 1430 三级职员 四级职员 五级职员 6年及以上 5年及以下 6年及以上 5年及以下 6年及以上 5年及以下 6年及以上 5年及以下 6年及以上 5年及以下 1860 1740 1580 1470 1350 1250 1150 1060 1000 920 700 620 1980 1860 1690 1580 1450 1350 1240 1150 1080 1000 780 2100 1980 1800 1690 1550 1450 1330 1240 1160 1080 860 2220 2100 1910 1800 1650 1550 1420 1330 1240 1160 940 2340 2220 2020 1910 1750 1650 1510 1420 1320 1240 102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六级职员 七级职员 八级职员 九级职员 十级职员 见习期人员 技术工 一级 技术工 二级 初级 初级 技术工 三级 技术工 四级 技术工五级 普通工 学徙工、熟练期工人 6年及以上 5年及以下 6年及以上 5年及以下 6年及以上 5年及以下 6年及以上 5年及以下 1550 1440 1660 1550 1450 1350 1270 1180 1140 1060 850 820 1770 1660 1550 1450 1360 1270 1220 1140 930 900 1880 1770 1650 1550 1450 1360 1300 1220 1010 98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430 1250 1150 1090 1000 980 900 690 660 580 1350 1250 1180 1090 1060 980 770 740 附件3

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

月 退休人员 职级 工作年限35年及以上 专正高级 5780 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 5440 工作年限满30年 5100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4760 业技术人员 副高级 中级 助理级 员级 三级职员 四级职员 4883 4197 3770 3205 6163 5525 5007 4535 4208 3876 3690 3113 4318 3978 3723 3640 3043 2975 4596 3950 3548 3016 5800 5200 4712 4268 3960 3648 3473 2930 4064 3744 3504 3426 2864 2800 4309 3704 3326 2828 5438 4875 4418 4001 3713 3420 3256 2747 3810 3510 3285 3212 2685 2625 4022 3457 3105 2639 5075 4550 4123 3735 3465 3192 3039 2563 3556 3276 3066 2997 2506 2450 管理人五级职员 六级职员 七级职员 九级职员 十级职员 高级技师 员 八级职员 工勤人员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普通工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 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G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对于部分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增挂企业\"牌 子\")的事业单位,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如明确按事业单 位属性管理,可纳入改革范围,今后工资(津贴、奖金)福利退休等 待遇统一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不得\"两头占\"。

列入范围中,凡因受处分〈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以及立案 审查仍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结 案后再研究确定。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照事业单 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执行。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 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 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下同)。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 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 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 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 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详见附表1至3)。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 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详见附表1至3)。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 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 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是:

1.专业技术岗位。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 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 级岗位1级。

2.管理岗位。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 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 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3.工勤技能岗位。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 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 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1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对于教育部门的绩效发放,原则上大学高于中学8%,中学高于义务教育阶段(幼儿)10%。

(四)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 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工作人员均不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范围。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 一管理。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 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O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 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 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 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 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 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含小学三级教 师,下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拉聘 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用为正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的人 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 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 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 下同)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 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 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 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 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 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 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 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 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 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职级j下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聘 用(任命,下同)机关(单位)确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厅级、副处 级、副科级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按实际聘用的职级进行套改。

3.工人。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 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 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 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 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 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 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 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详见附表4至6)。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 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 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 (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 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 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10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所聘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任)岗位。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 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所聘岗位的 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接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 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执行期满后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相同学 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执行期满后的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我 省适时制定全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意见。各地区、各部 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 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 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 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 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实施。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此次改革时,我省事业单位特殊 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对事 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将实行规范管理,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 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 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 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 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固和提高标准。

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 的不同类型,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 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阔的管理办法。

绩效工资作为事业单位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资收入构 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更好地体现激励 功能的主要途径,又是实行工资分类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我省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单位现行经费拨款形式分类核定。

对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即原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绩 效工资总量暂按本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 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对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即原差额 拨款)和经费自理〈即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 分别高出一定幅度。另外,对原属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 位,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活工资)比 例高出30%的部分,此次暂可一并纳入绩效工资的总量核定范圈。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 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 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同时,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 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白2011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 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 标准o

1.岗位工资O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2.薪级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 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 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 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 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具体办 法另行制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 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 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 献的一流人才,经国家人事部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 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 津贴,具体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等为经济建设和 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 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 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 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 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 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 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 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 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 业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我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配 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将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适时制定。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试用)期。见习(试用)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970元,高中、中专毕业 生102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2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485元.获得 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 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770元。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执行见习 (试用)期,参加工作后实行初期工资待遇。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 生初期工资标准为1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 为1845元。 上述人员见习(试用).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其岗位工资 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 级薪级工资标准亏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 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 研究生执行11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4 级薪级工资标准。

上述人员依据上述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如未达到其所聘岗位 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 常增加薪级工资。事业单位各类毕业生见习(试用)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 (二)工人。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啻均实行试用翔。试用期满后按照不同的 学历分别实行不同时间的见习(学徒、熟练)期C试用期、见习(学 徒、熟练)期及其期满后工资待遇洋见附农70

八、相关政策

(一)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 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此次改 革后,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 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 1983)74 号)的精神,相应浮动或固定薪级工资。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 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可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并执行相应的津贴补贴待遇。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 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 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 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 入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根据改革后本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 实施方案统一分配;对于部分特殊岗位人员享受的\"特殊岗位工 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的津贴,如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仍在 特殊岗位,可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此次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套改时,先按其未聘及缓骋前的岗位套改基本工资,并 以此作为计发其未聘及缓聘期间生活费的基数。生活费的计发办 法是:未聘及缓聘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不低于75%计发;期限 在13个月至24个月的按不低于65%计发;期限超过25个月及以 上的按不低于50%计发。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停发。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生活费标准,最低应不低于单位所在地人 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未聘及缓聘人员被重新聘用的,按照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 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待遇。今后也按此办法办理。

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 仍保持荣誉的,这次套改时薪级工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 适当高定。被授予国家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级;被授 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级。 (八)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 低定1至2级。其中,受降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撤职 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 处分以及受到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宣

告缓刑等 行政、刑事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现聘岗 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 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九)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 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另行制定o

(十)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 定。

(十一〉截至2∞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 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用的除外) ,不实行新的收入分 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九、加强收入分配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 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 地区间、部门问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我省主要负责制定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合理调控省内地 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制 定的分配政策,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不同单位间的收入水平,加强 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 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 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 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 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 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 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 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 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随意改变收入构成中各主要成分的功能作用及实施办法,一律不得在国家和省收入分配 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 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 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 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十、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 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十一、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十二、组织实施

全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 施。各省辖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 贯彻实施。省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省人事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央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所属驻江苏事业单位,由我省统一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省属驻各地事业单位按照原工资管理体制贯彻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工资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 省辖市在贯彻实施后,要及时将本地区的实施情况报送省人事厅、 财政厅备案。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由各单位申报,经主 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 事部门审批。为进一步加强工资管理,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工资关 系,今后事业单位工资正常管理也按此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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