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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工时

2022-10-21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汽车维修工时定额 编制说明

一、工时定额主要决定于车型构造、作业项目、工艺设备、工人技术熟练程度及管理等因素,汽车维修工时定额 因此不同企业之间会稍有差别,本《定额》的编制是根据深圳市一类汽车修理企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汽车维修工时定额 并参考了他们的工时定额或收费标准而定.

二、汽车维修工时定额 工时定额是指该修理项目的工作时间(工作量),汽车维修工时定额 工时费是由工时定额乘以工时单价来作简略计算,工时单价必须根据本厂的规模、档次、技术水平以及社会物价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来核定。

三、本《定额》已列出各种常见车型共十九类,对一些未列车型、项目的工时定额,汽车维修工时定额 可参照类似车型 、项目的工时定额执行,汽车维修工时定额 没有相近车型的车辆维修工时定额,由承托修双方协商议定.车型参照表中,适用车型不仅列出了车牌型号,括弧中还补充了该车的英文原名、发动机排列方式(L为直列,V为V形排列)和排量(L为升)。

四、本《定额》所涉及各类修理、维护的作业内容和技术要求按国标、部标、省标和有关地方规定执行.

五、汽车专项修理工时定额中,汽车维修工时定额 除了特别注明的以外,均以第二类车型为准,其余车型可参照执行。

六、发动机部分按部位分为十七个子块,其中的油底壳内项目、气门室罩内项目、拆气缸盖项目、拆前盖项目、缸体内项目和拆后盖项目等六个子块设有\"基本工时\"一栏。

七、 对于设有\"基本工时\"的部位,汽车维修工时定额 小修作业工时定额的计算方法分为如下几种:

1、对于单项小修:汽车维修工时定额 工时定额=基本工时+单项小修工时;或 工时定额=基本工时+工时/单个×实际维修(更换)的个数

2、对于同一子块内的多项小修:工时定额=基本工时+单项小修工时+…+单项小修 工时.

3、汽车维修工时定额 对于跨子块的多项小修作业项目,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多项小修项目只涉及到拆装一个气缸盖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只能计算一次基本工时;汽车维修工时定额 在气门室罩内和拆气缸盖项目二个子块同时出现时,只计入拆气缸盖子块的基本工时;在油底壳内项目、气门室罩内项目、拆气缸盖项目和缸体内项目四个子块中只要有缸体内项目出现时则只计算缸体内项目的基本工时。

第二种是多项小修项目涉及到要拆装二个气缸盖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除了按照第一种情况计算出规定的基本工时以外,还要另加一次拆气缸盖项目的基本工时。

八、所有小修项目均不包含机加工工时。

九、少数国外高档汽车的制造厂商,要求其特约维修企业执行其统一制定的车系维修工时定额和售后服务收费标准。对此类企业,其所实行的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须报市物价部门核准,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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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己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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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十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级别 的汽车维修技工.(联保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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