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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2-06-18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

市市属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5.04.25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5.04.2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属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监管及条件问题 (一)委托监管及有关各方

本通知所称国有资产委托监管是指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将由其作为产权主体直接监管的国有资产(权益)的部分管理职能委托给特定的企业,受委托的企业按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授权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指导和监督企业完成既定的目标。

本通知所称委托方是指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受托方是委托方以书面形式指定符合委托监管条件的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企

业法人;委托监管对象是指被委托监管的国有资产及国有权益,包括首次委托的国有权益、经营过程中经确认的留存国有权益、新增投资的国有资产净值等。 (二)委托监管的条件

1、受托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国有资产净值达到一定规模; 各种基础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资本运营和决策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突出的主营业务和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其产业发展符合国家和珠海市的产业政策;必须是按《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公司,不承担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委托监管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产权关系清晰;有独立的经营业务或权益范围;有可经营性和较好的流动性。 二、关于委托监管各方权利义务问题 (一)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作为产权主体,负责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具体工作,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确定委托监管范围、任务、目标和职责; 2、组织审查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实施情况;

3、按有关规定任免委托监管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党组织(党组)书记和总经理(总裁);

4、按需要对委托监管对象的经营管理业绩、保值增值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奖罚;

5、收缴委托监管对象的国资收益和产权收益;

6、按规定审定委托监管对象的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资产处置方案、改革重组方案、举债、抵押和担保事项;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并承担以下义务:

1、不干预受托方及委托监管对象的正常经营活动;

2、依法维护委托监管对象及其所属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完整和业务的自主经营;

3、积极支持受托方及委托监管对象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 (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方对委托监管对象按委托方的规定行使监管权利:

1、按有关规定任免委托监管对象的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党组织(党组)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副总裁);

2、按委托方的要求对委托监管对象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资本金,并组织进行产权登记;

3、按委托方的要求对委托监管对象的经营方针进行审查;

4、按委托方的要求负责委托监管对象的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的组织实施工作;

5、按委托方的要求负责委托监管对象的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的组织实施工作;

6、按委托方的要求负责委托监管对象的年度预决算、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和年薪兑现的组织实施工作;

7、按委托方的要求组织收缴委托监管对象的国资收益和产权收益; 8、受委托的其他权利。 并承担以下义务:

1、完成委托方交办的目标任务;

2、不干预委托监管对象的正常经营活动;

3、依法维护委托监管对象及其所属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和完整;

4、按规定向委托方报告资产运营情况和报送公司会计报表; 5、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委托监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监管对象行使以下权利:

1、根据委托方或受托方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确定本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营方针、经营方式、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2、在法人财产范围内依法独立自主经营;

3、在有关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决定企业内部经营激励机制; 4、法律赋予企业的其他职权。 并承担以下义务:

1、委托监管对象的董事会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对其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2、制定本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经营方针、经营方式、经营计划、资产处置方案、改革重组方案、举债、抵押和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按规定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报告资产运营情况和报送公司财务报表; 4、积极完成委托方或受托方下达的经营目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法人财产的完整;

5、按规定上缴国资收益和产权收益;

6、按有关法规和要求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7、制定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8、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关于人事任免问题

(一)委托监管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党组织(党组)书记和总经理(总裁)的任免

上述领导职务的任免由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审批后,委托方向受托方发任免意见通知,受托方向委托监管对象发任免通知,委托监管对象按有关规定或法定程序办理。考察上述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由委托方负责组织,受托方派人参加。 (二)委托监管对象的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党组织(党组)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副总裁)的任免

上述领导职务的任免由受托方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任免前征求委托方意见。审批后,受托方向委托监管对象发任免通知,委托监管对象按有关规定或法定程序办理。考察上述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由受托方负责组织,委托方派人参加。 (三)其他问题

委托方对委托监管对象的领导人员实行宏观管理,其他日常管理、考核和薪酬的确定等由受托方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委托方备案。 四、关于重大事项的审批问题

委托方作为产权人对委托监管对象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置等权利。委托监管对象的重大事项均由受托方审核后上报委托方审批后组织实施,其中包括:

(一)委托监管对象的经营方针、经营方式、经营计划、举债、抵押和担保事项等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二)委托监管对象的资产处置方案、改革重组方案、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 五、关于其他问题 (一)报告制度

1、受托方在委托监管期间,于每年的3月1日前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定期报告:委托监管对象的资产运营、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完成、国资收益上缴等情况;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受托方在委托监管期间,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应提交书面备案报告:委托监管对象的产权出让情况;委托监管对象的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情况;委托监管对象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事项;其他重大事项。

3、委托监管对象的重大事项一般通过受托方上报委托方,若委托监管对象认为有必要,也可同时上报委托方。 (二)财务报表的统计

委托监管对象的财务报表纳入受托方的统计范畴,并作为业绩考核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国资收益和产权收益

1、委托监管对象的国资收益纳入受托方的国资收益范围和计划,并由受托方组织实施上缴工作。

2、委托监管对象的产权收益全部上缴产权收益专户,并由受托方组织实施上缴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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