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水质标准
2020-07-10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2005年6月1日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制订。 1 海水水质的分类与标准 1.1 按照海水的用途,海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 a.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 b.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c.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1.2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和表2。 1 海水水质要求 第 一 类 第 二 类 第 三 类 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悬浮物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毫质 克/升 不得超过50毫克/得超过150毫克/升 升 色、臭、海水及海产品无异色、异臭、异味 味 悬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海水无异色、异臭、异味 水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 pH 化学耗氧量 溶解氧 任何时候不低于5毫克/升 任何时候不低于4毫克/升 任何时候不低于3毫克/升 水 温 不超过当地、当时水温4℃ - 7.5~8.4 <3毫克/升 7.3~8.8 <4毫克/升 6.5~9.0 <5毫克/升 大肠菌不超过10000个/升(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700个/升) 群 病 原 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消灭病原体后,方体 可排放 砂石等表面的淤积物不得妨碍种底 质 苗的附着生长 溶出的成分应保证海水水质符合表1、表2的要求 有害物应符合表2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要求 质 表2 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序 项目名称 第一类 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 第二类 第三类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汞 镉 铅 总 铬 砷 铜 锌 硒 油 类 氰化物 硫化物 挥发性酚 有机氯农药 无机氮 无机磷 0.005 0.001 0.10 0.015 0.0005 0.005 0.05 0.10 0.05 0.01 0.10 0.01 0.05 0.02 0.0010 0.010 0.10 0.50 0.10 0.10 1.00 0.02 0.10 0.10 按 溶 解 氧 计 0.010 0.020 0.20 0.030 0.050 0.040 0.30 0.045 0.0010 0.010 0.10 0.50 0.10 0.10 1.00 0.03 0.50 0.50 注 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J8-74《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 2 防护规定与措施 2.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保护的水域范围及其水质类型。 2.2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其他有达废弃物,禁止直接排入规定的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场水域。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3 在沿海和海上选择排污地点和确定排放条件时,应考虑与规定保护的海域位置的特点、地形、水文条件和盛行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 3 监督与执行 3.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3.2 本标准的各项海水水质指标的监测,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