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规范我院委托检验工作的行为,遵循依法、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开展委托检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委托检验是指委托方与检验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检验之外的委托检验行为。开展的委托检验项目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从事委托检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岗位培训,并按规定具备相应资质。检验的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应当符合委托检验的要求。 三、委托检验的实施
1、在接受委托检验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前,应当对委托方的检验需求、检验依据、样品及其资料、以及检验能力能否满足委托方要求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检验。
2、委托检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委托方信息、对样品的要求、样品的状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异议处理、样品处理方式和保存期、双方权利和义务等约定,并注明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参与合同评审人员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是否适宜
检验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必要时可拍照留存。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和资料不真实时,评审人员可按有关文件要求拒绝接受委托,并告知理由。
委托方要求进行抽样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双方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凭证。
4、本院相关人员按规定对样品的标识、储存、流转和处理进行管理,并保存有关记录。
对委托方有复检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单位工作规范和合同约定,保存备用样品,以备复检。
5、所有的委托检验依据合同开展检验,检验过程应当有可以溯源的记录。依据有关标准、合同约定和实际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出具检验结果,并对样品的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当依据检验项目不能对样品做出综合检验结果时,不得出具综合检验结果。
如果委托检验的结果仅能证明样品本身的检验项目与所依据标准的符合情况的,不得出具证明样品所属批次产品的质量报告。
6、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应当有唯一性标识。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应当有样品描述,必要时可附样品图片。
当样品的生产者及其他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时,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中不得填写生产者名称及其商标。
7、委托检验所涉及的原始记录、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至少保存2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禁止行为
本单位所开展委托检验,禁止有以下行为:
1、超资质认定范围开展委托检验工作,超资质认定范围使用资质认定标识; 2、强制企业委托检验; 3、不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4、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5、参与或默认委托方在检验样品或资料上弄虚作假; 6、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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