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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税费一览表
2009年04月25日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税费一览表
序号 税费名称 征收的文件依据 性质 征收部门 计税(费)基础及标准
1 土地使用税 粤府[1989]39号 税收 税务局 按每年每平方米:1.大城市0.5-10元; 2.中等城市0.4-8元;3.小城市0.3-6元;4.县0.2-4元。
2 耕地占用税 粤府[1987]110号 税收 市财政局 按占地用耕地面积3-8元/平方米。
3 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 穗府[1985]30号 税收 市土地费征收所 按占地面积每年0.3-70元/平方米;按[1987]54号文改为0.3-56元/年?平方米。
4 投资方向调节税 国务院82号 税收 税务部门 根据投资方向按基建投资的5-30%(外资企业免) 。
5 房产税 国发[1986]90号 税收 税务部门 按房产余值的1.2% 。 6 营业税 国务院136号令 税收 税务部门 按商品房销售收入的5%。 7 印花税 [88]国税字第12| 税收 税务部门 按标的金额的万分之3-5。 8 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137号令 税收 税务部门 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
9 教育费附加税 国务院90年8月1日决定 税收 税务部门 按营业税税额的2%(外资企业免)。 10 城市维护建设 粤府[1985]46号 税收 税务部门 按营业税税额的7%(外资企业免)。 11 房屋交易契税 穗府函[1993]106号 税收 市财政局 房屋价值全额的6%(侨汇构房减半征收),由买方交纳。
12 土地增值税 国务院令[1993]138号 税收 税务部门 按四级超额累进计征,税率为30-60%(实施细则未颁布)。
13 房地产增值费 粤府[1993]63号 |税收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超过基准价部分:商品房20-40%,土地15-60%。
14 市政建设配套费 穗府办[1991]114号 事业性 市政收费所 县以上城市,按基建投资额的5%。 15 供电用电负荷费 事业性 供电局 项目用电负荷(容量)480-1000元/KVA。 16 供水管、网补偿费 事业性 自来水公司 项目(小区)日用水量150-900元/立方米 17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粤府[1985]89号 事业性 人控办 按成建制迁入人口,1万元/人。
18 排水设施使用费 穗府[1986]18号 事业性 市政收费所 按日用水量80%收费,0.04元/吨日,用户交换。
19 防洪工程维护费 穗府[1990]88号 事业性 市水利电力局 按年营业额的1.8‰(外资企业减半)。
20 教育专项资金 穗府[1993]64号 事业性 市教委 按营业税税额的4-6%。
21 教育设施配套费 穗府办[1991]944号 事业性 市教育局 按住宅小区总造价的5%。 22 环境保护费 穗府环管字[1993]38号 事业性 市环保办 按建筑物,每栋8000元。 23 余泥渣土排放费 穗府[1990]71号 事业性 市余泥管理所 按排放量1.5-2元/立方米。 24 污水集中处理费 穗府[1989]69号 事业性 市政管理局 按排污水量1000元/吨日。 25 居住小区配套设施费 穗府[1988]13号 事业性 按小区规模,以实物形式提供小区内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设施。
26 小区配套缺口统筹资金 穗府办[1991]90号 事业性 市财政局 商品房销售收入的5%,外资企业免交。
27 零星住宅建设配套设施费 穗计调[1992]06号 事业性 市计委 综合开发小区外的住宅,按投资总额的2%。
28 人防建设费 穗府[1988]15号 事业性 市人防办 按建筑面积的2%和2000元/平方米计算。
29 消防设施配套费 穗府[1992]124号 事业性 市公安消防处 按建筑面积计1元/平方米;消防系统工程,按投资1%。
30 耕地复垦基金 穗府[1986]141号 事业性 市县国土部门 每亩2000-7000元,大城市郊区增加150%,地级市及郊区增加100%,县级市、县城及郊区增50%,已征收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另征收。
31 新菜地、鱼塘开发基金 穗常[1984]24号,农土字[1985]11号 事业性 市蔬菜办 市郊15个镇,每亩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9倍征收,3万元/亩以上。
32 菜蔗种植转移费 穗府函[1990]81号 事业性 市财政局 对白云、芳村、黄埔、海珠区菜地征用土地,每亩7500元,征收面积达7500亩停止收取。
33 征地粮食价差 穗粮发[1992]144号 事业性 市粮食部门 按征地面积取费,每亩2041元。如每亩\"农转非\"超过2人,从第3人起,每超1人一次性收538元。
34 报建费(建筑许可证费) 穗府办[1992]67号 行政性 市规划局 分六级,按工程费万分之1-1.5,最低5元,最高1000元。
35 综合开发企业管理费 穗建开[1994]3号粤建计字[1994]034号 行政性 省、市建委 (1)按企业提取的管理费的5%。(2)企业提取的管理费按《广东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粤价房字[1992]300号规定的项目计算。(3)粤建计[1994]034号文规定省属各级资质建设企业向省建委缴交管理费如下:一级6万元/年,二级4.6万元/年,三级1.56万元/年,市、县属企业:一级1.56万元/年,二级0.86万元年,三级0.46万元/年。(4)《经济日报》1994年7月5日报道: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布取消的第三批税费项目中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 36 开发企业资质审查费 粤价费[1987]11号 行政性 市建委 每宗20元。
37 预算定额管理费 粤府办[1992]67号 行政性 建委定额站 按建安工作量的1‰。
38 征地管理费 穗府开[1990]213号 行政性 市征地办 按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拆迁补偿) 总额的1-4%。
39 拆迁管理费 穗价费[1993]13号 行政性 市城建部门 按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
40 工商(开业)登记费 国发[1988]第1号 行政性 市工商局 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5-1‰,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最低额为50元。 41 房屋变更登记费 粤办函[1986]140号 行政性 市房管局 房屋评估价的2‰(万分之二)。
42 竣工档案保证金 穗府[1986]140号 行政性 市城建档案馆 工程投资额的1%,最高不超过5万元,外资工程不超过20万元。
43 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 穗府[1992]90号 行政性 市墙革办 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采用新材料, 竣工验收后退回;如经批准采用实心砖的,则退回5元, 未经批准而使用实心砖的, 则不予退回。[1994]215号通知规定民用建筑10层以上,工业建筑5层以上征收保证金,其它建筑工程暂不征收。
44 商品房交易契证费 穗府办[1986]23号 行政性 市房地产交易所 按交易件数,每件5元。 45 施工企业技术审核费 粤办函[1986]140号 行政性 市建委 按每件30元计收。
46 城市绿化管理费 绿发[1988]16号 行政性 市绿委 建安工程总额的0.5%。
47 工程质量监督费 穗府[1988]41号 行政性 市建委质监站 建安工程量的2.5%-3‰。1994年2月8日市建委穗建施[1994]042号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一文要求增加安全监督费,按土建工程造价1.5‰收取。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征收。 48 卫生防疫报建费 行政性 市卫生防疫站 按件或宗,每件(宗)500-2000元。
49 房产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费 粤办函[1986]140号 行政性 市房地产登记所 房产评定价的1‰。
50 房地产交易管理费 粤价费(1)字[1993]112号 行政性 市房地产交易所 按交易额1%,买卖双方各负50%。
51 房屋所有权证费 粤府办[1992]67号 劳务性 市房地产登记所 每证3元。 52 房屋他项权证费 粤府办[1992]67号 劳务性 市房地产登记所 每证3元。
53 房屋产权登记费 穗府办[1987]38号 劳务性 市房地产登记所 房屋总价的1‰,最低10元,最高100元。
54 房地产查丈费 穗府办[1987]38号 劳务性 市房地产测绘所 50平方米以内16.5元,51-100平方米22元,超过1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收。
55 土地使用登记费 穗府办[1987]38号 劳务性 市房地产登记所 每平方米0.20元计,最低5元,最高50元
56 报建费 穗府[1989]21号 劳务性 设计单位 设计费的10%。
57 仲裁费 穗价函[1988]14号 劳务性 市房地产仲裁办 按争议财产的价额0.3-1%,最低20元。 58 公证费 穗司[1989]025号 劳务性 市屋公证处 标的金额的3‰。
59 土地出让金 穗府[1993]58号 地价 市国土局房管局 按用地性质分:商业建筑面积:1800元/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820元/平方米。并按实际条件+调节系数计算,外销房加30%。 60 征地补偿费 穗府办[1993]2号 土地补偿 征用地所在部门 每亩2-15万元,最高上调10-20%,下调10-30%,含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水利设施维修费分摊、劳力安置补助在内。其它地上物及特殊设施等,另按有关规定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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