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在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中为了做到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电视塔、微波塔、无线电气污染监测塔等塔桅钢结构工程,对输电线路塔、石排气及火炬塔、球场照明塔、水塔以及矿井架、车库等钢结构工程也可参照使用。
1.0.3 塔桅钢结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对已制定有专业规范、规程的结构工程,尚应符合其专定的要求。
1.0.4 塔桅结构的制作必须根据施工图进行。施工计图纸及技术要求编制,如制作时需修改设计图纸及
必须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签署设计更改文件。
1.0.5 塔桅钢结构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 1.0.6 制作和安装以及质量检查所用量具、检测仪器等均应具有相应的精度,并应定期送计量 1.0.7 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工序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
1.0.8 塔桅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度30m及以上的塔桅钢结构上进行施工作业者,要具有登高作业证,并应编制有关安全措施。 2 材料
2.0.1 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79)、《低合金术条件》(GB1591—79)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 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YB168—70)的规定。采种或钢号时应符合该钢种或钢号的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能试验。 当温度低于-30℃时,不得采用沸腾钢和半镇静钢。
2.0.2 钢材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如对材质有疑义时,应按国家有关标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时方可采用。
2.0.3 采用进口钢材和代用材料时,必须提供该材料的机械性能及化学成份,并进行抽样检验同意后方可采用。
2.0.4 钢材表面锈蚀、麻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一半;断口处如有分缺陷等,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2.0.5 连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及各种用于制作螺栓和铆钉的材料等)和镀敷材料(热浸涂锌、铝和无机富锌涂料等)以及涂料(底漆及面漆)均应附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质量证明书,计文件的要求。
2.0.6 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溶烧过的焊剂以及有锈蚀、裂纹、批的高强度螺栓。
2.0.7 用于加工螺栓的材料,如35号、45号、40硼等除材料本身应符合有关规定之外,其制能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0.8 桅杆所用的钢丝绳、钢铰线等材料、性能质量也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塔桅钢结构的制作 3.1 放样、号料和切割
3.1.1 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量及加工余量。对钢管塔桅的斜交钢管端部对内外壁按剖口要求放样和号料。
3.1.2 样板的尺寸及样板上任意两孔的孔距允许偏差±0.5mm;孔中心偏离允许±0.5mm。 3.1.3 零件直接号料时,长度和宽度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孔的位置允许偏差同第3.1.2。 3.1.4 管形腹杆号料时,两端相贯线断面沿周向的相对扭转不应大于2.0mm。 3.1.5 弯曲零件的孔眼划线,应在零件弯曲加工完成,经检查合格后进行。 3.1.6 零件的切割线和号料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手工切割 ±2.0mm; 自动、半自动切割 ±1.5mm; 精密切割 ±1.0mm。 当有特殊配合要求时,应由工艺确定。
3.1.7 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切割区域内的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切割后,断口上不得有裂1.0mm的缺棱,并应清除边缘上的熔瘤和飞溅物等。
3.1.8 钢板、圆钢的切割面或剪切面及钢管下料端面的倾料度应符合表3.1.8的规定。 3.1.9 各类型钢下料倾斜度可按断面尺寸参照钢管外径相应的允许倾料度规定。
3.1.10 圆钢用作主要受力件时,下料前应作三个试件,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和化学分析检验。全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圆钢构件严禁冲剪下料。
切割或剪切面允许倾斜度 表3.1.8
3.2 矫正、弯曲和边缘加工
3.2.1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和损伤,表面划痕深度不宜大于0.5mm。 3.2.2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规定。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 表3.2.2
3.2.3 零件在冷矫正和冷弯曲时,其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如无设计要求,应参照附表定。
3.2.4 法兰盘的受压接触面宜车削或模压成略向内凹的平面,内凹深度一般为0.7~2.0mm,根构及焊接工艺试验确定。
3.2.5 卷管直径大于600mm时,纵向接缝不应多于两道,且最小板宽应大于300mm。
3.2.6 对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进行加热矫正或热加工时,其温度控制应符合国家标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205—83)中第3.2.4和3.2.5条的规定。
3.2.7 焊接坡口加工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标准《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985—80)和《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986—80)中的有关规定。 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的允许值 表3.2.3
3.3 组装
3.3.1 组装前,连接表面及沿焊缝每边30~50mm范围内的铁锈,毛刺和油污等必须清除干净 3.3.2 焊接连接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3.3.2的规定。
3.3.3钢 管对接组装时,沿钢管周边的间隙D,边缘高度S,坡口角度α和钝边A的允许偏差表3.3.2的规定。
3.3.4 塔桅构件的组装应在工作台上进行,并由胎板控制构件的精确度。胎板必须有足够的刚确度(应使组装后的构件,经焊接后,应能达到第六节中外形和几何尺寸允许偏差的要求)由工艺 3.3.5 定位点焊所用的焊接材料的型号,应与正式的焊接材料相同;点焊高度不宜超过设计焊2燉 3,并应由有焊接合格证的工人点焊。 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
差 表
3.4 焊接
3.4.1 焊接时应保证焊接环境具有良好的条件,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又无有效防护设施时 3.4.1.1 大风:风速大于或等于10m/s; 3.4.1.2 雨雪:下雨或下雪;
3.4.1.3 湿度:相对湿度大于或等于90%。
3.4.2 手工电弧焊时,严禁在母材表面引弧,焊接中应注意起弧和灭弧的质量,收弧时应将弧 3.4.3 当进行每层焊接时,焊接每层焊缝以前,应将前一层熔渣和溅屑清除。每层焊的层内接 3.4.4 要求焊缝与母材等强的钢管对接时,如焊缝根部不能清根后封底焊,则应在焊口里侧设垫板。
3.4.5 要求无损探伤的焊缝被其他零(部)件复盖影响无损探伤时,应先探伤,合格后方可连(部)件。
3.4.6 塔架节点和焊缝集中的部位,必须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定的焊接方法和焊接顺序施焊。 用工艺文件(规程、工艺卡等)确定的焊接工艺,应保证焊接连接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并使构应力和变形减至最小。
3.4.7 构件及各节点的焊接,应在检查拼装合格以后方能进行。
3.4.8 构件的焊接位置,应当使焊工有最便利的工作条件,并能保证焊缝的质量。在必要的情采用专门的焊接装置——定位架、翻转架等焊接胎架。
3.4.9 焊接的各项要求除本节所列外,尚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第节的有关规定。 3.5 制孔
3.5.1 C级六角头螺栓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孔的直径比螺栓杆公称直径大1.5~2.0mm。螺栓孔应(H 13 )的精度。孔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C级六角头螺栓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制孔允许偏
差 表3.5.1
3.5.2 A级和B级六角头螺栓孔的直径应与螺栓公称直径相等,孔应具有H 9的精度。其允许合表3.5.2的规定。
A级和B级螺栓孔径允许偏差(单位:
mm) 表3.5.2
3.5.3 零(部)件、构件上孔的位置,在编制施工图时,宜按照国家标准《形状和位置公差》G计算标准;如设计无要求时,成孔后任意两孔间距离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孔距的允许偏
差 3.5.3
注:孔的分组规定:
①在节点中接板与一根杆件相连的所有连接孔划为一组; ②接头处的孔;
通用接头——半个拼接板上的孔为一组; 阶梯接头——两接头之间的孔为一组;
③在两相邻节点或接头间的连接孔为一组,但不包括注(1)、(2)所指的孔;
④受弯构件翼缘上,每1米长度内的孔为一组。
3.5.4 不合格的螺栓孔,必须经设计同意后,才可扩钻或焊补后重新钻孔。扩钻后的孔径不得计孔径2.0mm;补孔应用与母材材质相同的焊条补焊,严禁用钢块填塞,每组孔中焊补重新钻孔的超过20%。处理后均应作出记录。 3.6 构件验收
3.6.1 构件制作完成后,检查部门应按照施工图的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对成品进行检查验收形和几何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3.6.1.1 构件长度L 当L≤5m±2mm L>5m±3mm
3.6.1.2 塔的同一层构件、桅杆的各弦杆: 长度相对差 1mm
3.6.1.3 构件整体弯曲 L/1000,且不在于5mm
局部弯曲 被测长度的1/750,且不大于3mm。 3.6.1.4 法兰盘上孔距
单个法兰盘上孔距 ±0.7mm 桅杆或组合构件各法兰盘相对应的孔距: 当孔径≤φ21.5mm ±1.5mm 孔径≥φ26mm ±2.0mm
3.6.1.5 法兰盘平面与设计位置的转角的正切: 当构件最大边宽≤1.5m 1∶边宽(mm) 构件最小边宽>1.5m 1∶1500 3.6.1.6 用直尺检查法兰盘平面间隙: 当法兰盘平面由若干单独法兰盘组成时: 在螺栓孔范围内间隙 不大于1.0mm 在法兰盘边缘处间隙不 大于1.2mm 当法兰盘平面为整体时:
在螺栓孔范围内间隙 不大于1.2mm 在法兰盘边缘处间隙 不大于1.5mm 3.6.1.7 构件上节点板
节点板在平面内偏移 1.0mm 节点板在平面外偏移 2.0mm 节点板上螺栓孔偏移 1.0mm 有多个节点板时,任意两组孔距或
节点板上孔与基准线的距离 ±1.5mm 3.6.1.8 桅杆或组合构件的横杆和斜杆 在平面内和平面外的偏移 ±3.0mm
3.6.1.9 固定拉线用的节点板在平面内和平面外的偏移2.0mm
3.6.1.10 钢平台和钢梯的允许偏差按GBJ205-83表3.9.1-5的规定。 3.6.2 新放样的较复杂的铁塔,应通过厂内试装检查验收。 3.7 构件发运
3.7.1 构件验收结束后,应在构件上按原标号标注进行编号,重大构件应标明重量、重心位置记。
3.7.2 构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提交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下列技术文件:
3.7.2.1 设计更改文件、钢结构施工图,并应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 3.7.2.2 制作中对问题处理的协议文件;
3.7.2.3 所用钢材和其他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3.7.2.4 产品合格证; 3.7.2.5 发运构件的清单。
3.7.3 构件发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法兰、螺孔、定位孔应加以保护。 4 塔桅钢结构防腐处理 4.1 除锈
4.1.1 塔桅钢结构防腐处理,目前有热浸镀锌法,热喷涂锌、铅复合涂层法,无机富涂料法及法多种方法。宜首先选用热浸镀锌法和热喷铝复合法层法。 4.1.2 除锈质量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除锈质量等级
表 4.1.1
注:1、2级用于出厂标准,3级限用于补涂时的除锈处理。 4. 2 热浸镀锌
4.2.1 浸锌的工艺根据各厂的设备制定酸洗、浸锌的温度、时间、清洗等工序,但其热浸镀锌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1 外观:镀锌表面应具有实用性光滑,在连接处不允许有毛刺、满瘤和多余结块,并不洗或露铁等缺陷。
4.2.1.2 锌附着量和锌层厚度:镀件厚度小于5mm时,锌附着量应不低于460g/㎡,即锌层厚于65μm。镀件厚度大于或等于5m时,锌附着量应不低于610g/㎡,即锌层厚度应不低于86μm。 4.2.1.3 均匀性:镀件的锌层应均匀,用硫酸铜浸蚀四次不露铁。
4.2.1.4 附着性:镀锌的锌层应与基本金属结合牢固,经锤击试验,锌层不剥离,不凸起或按测定。
4.2.2 严格控制浸锌过程的构件热变形,每根构件的长度伸缩量≤1/5000,弯曲变形≤1/150件长度)。
4.2.3 对运输和安装中损坏部位,要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4.3 热喷涂锌、铝、复合涂层
4.3.1 除锈处理应达到1级除锈质量,不仅须将铁锈和氧化皮去除,同时还必须达到表面有足度,以保证喷涂层牢固地吸附在构件表面。
4.3.2 热喷涂前要进行予加热。锌和铝溶液喷涂应均匀,吸附牢固,涂层厚度≥100μm,复合厚度应≥80μm以上。
4.3.3 喷涂后应用涂料(环氧树脂或氯丁橡胶银粉漆)填充毛细孔凹坑。
4.3.4 对运输和安装中损坏部位,在安装结束后要进行补喷涂。高空补喷涂须先除锈处理,并措施,确保涂层吸附牢固。 5 塔桅钢结构的安装
5.1 一般规定
5.1.1 塔桅钢结构的安装程序,必须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不致永久性变形。
5.1.2 安装前,应按照构件明细表和安装排列图(或编号图)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质量证明更改文件,工厂试予装的大型构件在现场组装时,应根据予组装的合格记录进行,严禁强组装。 5.1.3 塔桅钢结构的安装应具备下列条件: 5.1.3.1 设计文件齐备且已会审通过。 5.1.3.2 基础已验收。
5.1.3.3 构件齐全,质量合格,并有明细表、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予组装记录。 5.1.3.4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批准,必要的技术培训已经完成。 5.1.3.5 材料、劳动组织齐全。 5.1.3.6 机具设备运行良好。
5.1.3.7 施工场地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要求。 5.1.3.8 水、电、道路能满足需要并保证连续施工。
5.1.4 当构件在工地进行制孔,组装和焊接时,其质量要求均应符合本规范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孔不得用气割扩孔。
5.1.5 构件安装和校正时,如检测空间的间距和跨度超过10m以上者,应用夹具和拉力器配合用,其拉力值应根据温差换算标定读数。
5.1.6 塔桅钢结构试验的方法,应按设计要求和专门规范的规定进行。如焊缝强度试验、钢架螺栓拉力试验等。
5.1.7 未经设计同意,严禁在塔桅钢结构主要受力杆件上焊接悬挂物和卡具。 5.2 基础
5.2.1 构件安装前,必须取得基础验收的合格资料(塔脚跨距、对角线尺寸和水平标高等) 5.2.2 基础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土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安装施工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时工单位应交验下列技术文件:
5.2.2.1 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和材料代用证明文件) 5.2.2.2 材料质量证明书或材料复验报告。 5.2.2.3 隐蔽工程记录。
5.2.2.4 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5.2.2.5 基础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2.2.6 土建基础复测记录。联合检查验收的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验收规范。 5.2.3 安装前,应根据基础验收资料复核各项数据,并标注在基础表面上,塔脚地脚螺栓位置承面的偏差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支承面、支座和地脚螺栓的允许偏
差 表5.2.3
5.2.4 复核定位应使用原轴线控制点和测量标高的基准点。
5.2.5 钢塔柱脚下面的支承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需要填垫钢板时,每叠不得多于三块。 5.2.6 钢塔柱脚底板(法兰)与基础间的空隙(为调整法兰、底板水平高差而予留之空隙),荷加载之前应用细石混凝土浇筑密实。
5.2.7 露出基础顶面的螺栓在钢结构安装前,应涂防腐材料,并妥善保护,防止螺栓锈蚀与损 5.2.8 检查基础施工中混凝土强度试验记录,基础轴线定位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基础施料。
5.2.9 纤绳地锚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混凝土地锚应查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查验回填土夯桩锚必须作抗拔试验,抗拔试验按1.5倍的拉力试拉。 5.3 运输和堆存
5.3.1 装卸、运输和堆存,均不得损坏构件,并防止搬动中的变形。堆放应放置在垫木上,已件应予矫正,并重新检验。
5.3.2 钢结构构件运送到安装地点的顺序,应符合安装程序,并应成套供应。
5.3.3 构件堆存应考虑扩大拼装和安装程序的要求。复杂塔桅钢结构构件堆放应按施工组织设布置图就位。 5.4 钢塔安装
5.4.1 钢塔安装应按审定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
5.4.2 钢塔安装可采用单件吊装,扩大拼装(单根杆件拼搭成组合杆件进行吊装)和综合安装时,还可采用整体起板的方法安装。
5.4.3 扩大拼装时,对容易变形的构件应作强度和稳定性验算,需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4.4 采用综合安装方法时,其结构必须能划分成若干独立体单元,每一体系(单元)的全部完毕后,均应具有足够的空间刚度和可靠的稳定性
5.4.5 采用整体起板安装方法时,须经设计复算同意,并对辅助设施及设备要有完整的计算。 5.4.6 需要利用已安装好的结构吊装其他构件和设备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对相关构和稳定性验算,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损坏结构。
5.4.7 确定几何位置的主要构件(塔柱、横杆、刚性斜杆等),应吊装在设计位置上,在松开初步校正并固牢。
5.4.8 每吊完一层构件后,必须按表5.4.8的规定进行校正,继续安装上一层时,应考虑下一偏差值。
5.4.9 为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六级风以上不得施工。 整体及单层安装允许偏
差 5.4
性斜杆和水平拉杆施加予应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0.1 施加予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误差值应≤±5%。
5.4.10.2 施加予应力应注意后施加予应力的杆件对已施加予应力杆件的应力值影响,并应防扭。
5.4.10.3 杆件施加予应力应考虑光照温度的影响。
5.4.0.4 杆件施加予应力后,不得在该杆件上及其附近施焊或加热。 5.4.10.5 同一节间的柔性杆件,宜同时施加予应力。
5.4.11 已安装的结构单元,在检测调整时,应考虑外界环境影响(如风力、温差和日照)出现形。
5.4.12 采用法兰连接的节点,法兰接触面的贴含率不低于75%,用0.3mm塞尺检查,插入深度和不得大于总面积的25%,边缘最大间隙不得大于0.8mm。
5.4.13 法兰间隙超过0.8mm时应用垫片垫实,垫片应镀锌,并作防腐处理。
5.4.14 采用结点板连接的节点,相接触的两平面贴合率不低于75%、用0.3mm塞尺检查,插入积之和不得大于总面积25%。
5.4.15 塔身中心垂直倾斜不得大于全塔高度的1/1500。 5.4.16 钢塔扭转角不得大于±0.1°。
5.4.17 天线支撑、挂高、方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与钢塔结构构件牢固联接。 5.4.18 馈线过桥的位置、强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与钢塔结构构件牢固联接。
5.4.19 有塔楼的钢塔、水、电、暖管道位置、强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与钢塔结构构件 5.4.20 拱架平面之平整度误差≤±15mm。
5.4.21 钢楼梯踏步板应平整,倾斜误差≤±2.00mm。 5.4.22 直爬梯上下段之间的竖杆及护圈竖杆应连成一体。 5.4.23 所有栏杆与相邻板之间的牢固联接。 5.5 桅杆安装
5.5.1 桅杆安装可采用单件吊装,扩大拼装(单段或几段组合)和综合安装,有条件时还可采装。
5.5.2 扩大拼装和综合吊装时,对构件的变形应作强度和稳定性验算。
5.5.3 需要利用桅杆构件支撑吊装拔杆和吊装其他设备时,应对桅杆构件作强度和稳定验算。靠措施,防止损坏构件。
5.5.4 纤绳在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试拉检验,桅杆安装时纤绳应及时同步安装,并按设计予紧。桅杆吊装过程中应按安装荷截,加设临时纤绳。
5.5.5 构件联接应符合5.4.9、5.4.10及5.4.11之规定。 5.5.6 桅杆中心垂直倾斜不得大于被测高度的H/1500。
5.5.7 纤绳地锚到桅杆中心的水平距离误差≤H/1500,纤绳水平投影间的夹角≤±5°。 5.6 连接和固定
5.6.1 各类构件的连接接头,必须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紧固和焊接。 5.6.2 塔柱、横杆、斜杆及塔楼主梁的连接螺栓必须100%穿孔,次要部位的螺栓允许有总数2%但必须用电焊补救,焊缝强度应等于该节点全部螺栓强度,对于高强度螺栓,应等于所缺螺栓强度 5.6.3 塔柱法兰螺栓用双螺母锁紧,其他螺栓用弹簧垫片锁紧,螺栓穿入方向应一致且合理,露长度为2~3丝扣。
5.6.4 拧紧法兰螺栓,应按圆周分布角度对称拧紧;拧紧节点螺栓,应按从中心到边缘的顺序 5.6.5 受拉力和动力荷载的螺栓,紧固后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松动的措施。 5.6.6 安装焊缝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5.6.7 安装定位焊缝,需承受荷载者,焊点数量、高度和长度应由计算确定;不承受荷载的点
不得小于设计焊缝长度的10%,并不小于50mm。
5.6.8 楼板、屋面板拼接均应作封闭焊接,以防漏水,板与板下次梁之点焊间隔双向均等于次焊缝长度为30mm,在板面不平处,应加密焊点。
5.6.9 所有现场焊缝须按3级焊缝进行检查。焊材同工厂焊,焊接时注意防风、保温、除油污格后进行防锈处理。 5.7 结构整体校正
5.7.1 塔桅钢结构安装结束后须进行整体测量校正,所有数值均必须满足验收规范。 5.7.2 柔性斜杆花兰螺栓校正后应用止退片锁住。 5.7.3 校正后,所有螺栓均应用力矩板手检查拧紧。 6 工程验收
6.1 工程中间验收
6.1.1 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工程中间验收。 6.1.1.1 钢塔基础。
6.1.1.2 钢结构制作完毕出厂前。
6.1.1.3 分段组装完毕即将整体起吊(或旋转扳起)的塔架钢结构。
6.1.2 中间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联合检查验收。 6.1.3 验收时应对被验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照施工图和本规范规定。
6.1.4 钢构件制作完出厂时应按第3.6.1条、第3.6.2条验收,并附有第3.7.2条所列的技术 6.1.5 钢塔和桅杆基础验收资料应符合第5.2.3~5.2.9条的规定。 6.2 工程竣工验收
6.2.1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安装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并邀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验收。
6.2.2 钢结构的安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第五章第四、五节的规定。 6.2.3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6.2.3.1 钢结构竣工图、施工图和设计更改文件。 6.2.3.2 在安装过程中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6.2.3.3 钢结构构件出厂验收资料。 6.2.3.4 基础验收资料。
6.2.3.5 安装验收和质量评定资料。 6.3 竣工技术文件
6.3.1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竣工技术文件,文件内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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