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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年金方案1-申报要求内容C

2023-12-16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企业首席代表签章: 日期: XX集团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

(草案)

XX集团公司

职工首席代表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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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账户管理 基金管理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组织管理和监督 方案的修改和终止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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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第23号令),《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结合XX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职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方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发展的原则

企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从而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的原则

本着公平普惠的原则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在实施范围、缴费分配等方面力求公平公正。

(三)适时调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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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年金发展水平与企业经济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企业应根据企业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

第二章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亏损单位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单位不得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二) 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企业具有较强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 基本养老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 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第六条 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XX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的2007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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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1日在职的全体职工。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自愿加入本方案:

(一)本计划实施有效期内与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试用期满且为公司服务时间超过1年。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八条 资金筹集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的,企业不为其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缴费基数 (一)缴费基数的构成

企业缴费基数为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

第十条 缴费比例

企业缴费比例为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列支渠道按国家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1%,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适时调整缴费比例,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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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

(一)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按月缴纳。

(二)企业将全部缴费款项及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账户。

第十二条 企业缴费的构成

企业缴费一部分作为基本缴费适用于参加计划的所有员工,另一部分作为过渡期补偿缴费适用于临近退休的个人账户积累不足的中人。

过渡期补偿缴费主要是为了兼顾年金制度建立前后新、老退休人员的福利保障水平,对试行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之外不再支付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其企业年金账户积累额低于年金制度试行前企业支付的退休人员待遇的部分,经过测算后进行补偿缴费。

第十三条 企业缴费的分配

本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缴费按照参加计划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各子公司可以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及解决临近退休人员的补贴情况,自主决定向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企业缴费总额与分配至个人账户总额的差额作为未归属权益计入企业账户,作为解决临近退休人员的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从次月起停止(暂停)办理企业年金缴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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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受到企业党内、行政警告,留岗查看、劳动教养及以上处分期间;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未履行岗位职责,按单位有关规定停发工资期间。

第十五条 企业出现亏损、停业或破产等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暂停缴费或延迟缴费,待情况好转后恢复缴费或弥补缴费。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中止缴费的条件: (一)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账户管理人为参加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以归集企业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分别是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

第十九条 职工可登陆本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的查询网页,即时查询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时,参加职工的个人账户注销: (一)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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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的。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计划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将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市场化运营。

第二十三条 由企业职工委托企业与受托人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并分别与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国资委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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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十八条 企业缴费分配至个人账户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定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个人的部分,归属于企业账户。

企业服务年限 企业服务年限< 3年 3年≤企业服务年限<4年 4年≤企业服务年限<5年 企业服务年限≥5年 归属比例 0% 50% 80% 100% 第二十九条 职工退休、身故不受第二十八条权益归属计划的限制。

第三十条 企业补偿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不在本企业退休人员,不得享受。

第三十一条 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一)职工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可以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二)职工或退休人员身故,其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三)出境定居人员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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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企业年金的转移

(一)职工经企业同意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归属于个人的储存额可随同转移。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及储存额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账户管理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二)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脱产学习或长期休假而停发工资,但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缴费随即中止,封存个人账户,原有账户储存额不间断分配投资收益和利息收益。

(三)职工在合同期内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其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随个人转移。

第八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XX集团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监督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受托人与其它年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由年金管委会起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送国资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管委会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企业年金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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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并接受职工涉及企业年金的相关投诉。

第九章 方案的修改和中止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年金计划实施过程中,年金管委会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本企业年金方案进行调整,并对企业缴费水平作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方案进行修改: (一)半数以上职工或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议修改;

(二)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

(三)本方案的某些条款被上级主管部门判定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中止: (一)本方案被国资委、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方案由年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方案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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