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10.03.18
• 【字 号】陕价行发[2010]40号
• 【施行日期】2010.03.1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0〕4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8〕4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最高标准。
1、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带暖气及独立卫生间的学生公寓,不高于350元/生学期,带暖气的学生公寓不高于300元/生学期,普通学生公寓不高于250元/生学期;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闫良区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别不高于300元/生学期、250元/生学期和200元/生学期。学生公寓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每间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超过8个床位。
2、学校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伙食费。餐饮服务价格管理实行毛利率控制,具体毛利率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制定,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就餐。
3、学校为学生提供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收取自行车保管费。收费标准结合存放及服务条件,露天有固定场地或简易车棚的不高于5元/车月,室内的不高于6元/车月。
西安市管理的各学校具体收费标准由西安市物价局、教育局按保本的原则核定,并报
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
二、除西安市以外其他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标准,省上委托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保本并不高于西安市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同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
三、各设区市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行发〔2008〕123号)和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成发〔2009〕10号)要求,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监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与收费许可证制度,定期审查收支情况,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四、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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