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202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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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o年第 期 。 卷 231期) No.5 in 2010(roua No.23 l。Vo1.38) 建筑节能 ■政策与法规 LAWS&REGUIAT【0N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91261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 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做好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制定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 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第一条则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 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 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 知》(建城[2008121 1号); 性工作方案的通知》f国发[2007115号)提出的工作任 务,做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验收工作,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 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 1 18号); 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 的项目验收。 第三条2007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既有居住 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第四条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 改造必须同步实施,并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进 行分户热计量改造、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不得通 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 (六)《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第三章验收条件 第六条项目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2o09年7月1日前开始实施改造的项目,技 术方案应满足 匕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要求;2009年7月1日后确定 改造技术方案或2009年10月1日后竣工的项目,应 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秘的要求。 第二章验收依据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 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 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二)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完成相应改造内 容,改造项目质量符合要求,并由建设单位完成了自 查自验: (三)改造工程资料完整(包括技术档案、施工管理 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产品、计量及调控 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财务决算文件等); (四)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配套资金按规定比例及 时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改造项目已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 f--)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 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建[2007]95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 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 L苎3 置,并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的验收申请报告; 第四章验收内容 第七条验收内容包括: (二)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三)检查改造工程,对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进行核 对和抽查,对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 (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四)验收组对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项目验收 意见。验收意见应有验收工作组全部成员签字认可; (五)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该出具验 (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五)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六)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七)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情况。 收合格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 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条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区)级建设、财政主 管部门应将项目验收有关资料报送省级建设、财政主 管部门审查。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 行抽样复验,原则上承担改造任务的市(区)应全部抽 验,抽验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每个市(区)改造项目 的30%。 第十一条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通 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 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附件2),上报住 第五章验收程序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 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所在地市(区)级建 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 应包括以下内容: (~)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 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能耗情况、 项目实施进度等); (二)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 (三)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四)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 理、资金管理等); (五)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六)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 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组织 国家级能效测评机构对各地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 检,对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章第十三条附则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 (七)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 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改善等1。 第九条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 申请报告后,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共同组 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按以 下步骤进行: (~)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 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 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 项目备案表(略) 附件1: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 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根据《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 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195号)、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 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 957号)、《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 作量 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应满足分户计量和室温可 调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算全部节能改造工作 量。达到要求的按采暖系统改造覆盖的实际建筑面积 核定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量 1.对于改造后,改造部分传热系数满足国家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应 满足地方标准要求)的建筑,按改造内容核定建筑围 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 [2008]126号),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工作量和节能效果的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改造工作量 一、(一)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 护结构节能改造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围护结构改造的核定改造面积(m2):围护结构对 应的建筑面积X(∑改造内容工作量系数) 式中: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内容包括门窗节能改 造、外墙节能改造及屋面、楼梯间节能改造,对应的工 作量系数分别为:严寒地区40%、50%、10%,寒冷地 格系数×热环境修正系数/(改造前能耗X对应的气象 修正系数) (一)能耗(千克标准煤)=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 +O.404x电耗(千瓦时) 注:按火力发电煤耗计算,每年各不相同,为便于对比,以 区50%、40%、10%。 2.对于改造后,改造部分的传热系数仍未满足国 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计算公式如下: 围护结构改造的核定改造面积(m2)=围护结构对 应的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工作量系数×未达标项的修 正系数)】 式中:未达标项的修正系数=未达标项的传热系 数限值/未达标项的实测传热系数 注:(1)未达标项的传热系数限值参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2)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方法参见《采暖居住建筑节 能检验标 ̄))(JGJ132--2001)。 (三)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工作量。 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适应室内采暖系统供 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后引起的流量及水力平衡变 化所进行的必要的改造,所采用的改造手段应与改造 后的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形式相适应。 具体工作量计算公式如下: 热源及管网改造的核定改造工作量(m =管网改 造所覆盖的实际建筑面积(m 。 :) 式中:0 为锅炉房或热力站计量装置安装的工作 量系数。对于已安装该项计量装置的项目,0。取值为 70%;对于未安装该项计量装置的项目,0,取值为0; 0:为热源及管网调控装置安装的工作量系数。对于改 造后热源及管网满足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 控要求的项目,0:取值为3O%;对于不满足水力平衡、 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要求的项目,0 取值为0。 二、节能效果系数 根据《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 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f建科[2008]95号), 以热源为单位,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室内供热系统计 量及温度调控系统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 的,热源端的节能量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 1.2;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 于l5%的,节能效果系数为0.8;以热力站为单位,对 其所覆盖区域内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系 统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力站节能 量高于4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2;节能量高于30% 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 系数为0.8。 节能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节能量(%)=(改造前能耗X对应的气象修正系数. 改造后能耗X对应的气象修正系数1×供热计量收费价 国家统计局每度电折合0.404千克标准煤,作为电力折算标准 煤系数。 (二)采暖能耗确定原则 1.改造后采暖能耗根据热源、热力站或建筑楼前 热计量装置计量确定。 2.改造前的采暖能耗如有计量装置的,按计量装 置计量数据确定,对于无计量装置的,按照以单栋建 筑、热力站、热源为改造单元的实际情况依据同类型、 同种供热形式的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理论计算或通过 计算机软件模拟的方法确定。 计算方法参见(三)。 (--)改造前无计量装置的采暖能耗计算方法 1.以单栋建筑为单元: (1)参考计量装置的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建筑楼前热计量装置读 数(J)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X锅炉运行效率 ̄29307000) 注: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1千克 标准煤(1kgce)的低位发热值为29307000J。 (2)理论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f千克标准煤)=24x采暖期天数X建筑物 耗热量指标×改造面积/(标准煤热值X室外管网输送 效率X锅炉运行效率) 注:公式中各参数的计算方法及取值参见《民用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JGJ26_ 5)。 2.以热力站为单元: (1)参考计量装置的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热力站计量装置读数(.D/ (一次网输送效率×锅炉运行效率 ̄29307000) (2)理论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改造区域内各单栋建 筑的采暖能耗 注:各单栋建筑的采暖能耗计算方法参照以单栋建筑为单 元的计算方法(2)。 (3)参考热力站运行记录的采暖能耗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水的比热X水流量X热 力站的供回水温差X记录间隔时间)/(一次网输送效 率X锅炉运行效率x29307000) 3.以热源为单元: (1)参考计量装置的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热源计量装置读数(J)/ (锅炉运行效率x29307000) (2)R论计算: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改造区域(下转第52页) 5 围。通过实施财政补贴、节能奖励、税收优惠等政策, 对我省太阳能行业中市场占有率高、售后服务优、产 品信誉好、创新能力强的项目给予扶持。继续深入实 施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政策。 (二 落实太阳能热水器下乡政策。将推广应用 事关推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 作,也是涉及多个部门、多个产业的系统工程,各级、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工作实际,抓紧制 定促进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具体政策措施,明 确工作目标,加快推广应用步伐,积极推动太阳能光 热利用产业发展。 太阳能光热系统作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 要措施,结合实施太阳能热水器下乡活动,支持太阳 能企业根据农村市场特点,研发适合农村消费水平、 质优价廉、方便实用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提高产品 适用性和耐用性。积极拓展农村市场,扩大农村太阳 能热水器普及率,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 质量。在具备条件的村庄和乡镇,组织创建山东省太 阳能生态文明示范村(乡镇)活动,促进农村用能水 平提高。 (三)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贴政策。积 极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 案》,优先支持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成效明显、规 (--)发挥部门职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重点抓 好产业引导,鼓励企业产品上档次,生产上规模,效益 上水平,促进太阳能企业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要重点抓好推广应用,把好规划、设计、施工、质监、 验收等各个关口,进一步完善设计标准、应用规范及 图集;省财政厅要从财税政策等方面研究扶持政策, 鼓励太阳能推广应用;省质监局要把好产品质量关; 省工商局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省政府节能办负责 统一协调,加强监管。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协作, 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 (三)加强督促考核。各级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要将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情况纳入节能 调度考核范围,强化太阳能光热利用产品生产、推广、 模较大、配套政策完善的城市,争取国家资金补助。组 织开展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示范活动,选择有代表性 的新建和既有建筑实施太阳能光热系统应用示范,重 点实施技术先进、运行稳定、推广价值高的太阳能光热 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和太阳能与热泵相结合的项目。建 立配套政策体系,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的推广机制和模式,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 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切实做好信息收集和发布工 作。要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定期 督促检查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工作。 各地在落实以上意见中的新情况望及时沟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政府节能办 (htIp:llwv ̄v.sd.gov.cn/arf2009/11/2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 七、加强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 领导 (一)强化组织协调。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是 (上接第35页)内各单栋建筑的采暖能耗 注:各单栋建筑的采暖能耗计算方法参照以单栋建筑为单 元的计算方法(2)。 (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2)各地区对应采暖季的度日数由所在城市气象部 门提供。 (3)参考锅炉房运行记录的采暖能耗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水的比热×水流量×锅 炉的供回水温差×记录间隔时间)/(锅炉运行效率× 29307000) (4)参考耗煤量的计算公式: ’ (六)热环境修正系数 1.对于改造前进行了建筑热环境测试的项目,计 算公式如下: 热环境修正系数(%)=(改造后室内的平均温度. 该地区的采暖室外平均温度)/(改造前室内的平均温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耗煤量(千克)×低位 发热值)/29307000 (四)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 度.该地区的采暖室外平均温度) 注:各地区对应的采暖室外平均温度由所在城市气象部门 提供。 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根据两部制热价中固定 热价所占比例确定,固定热价所占比例为50%的,供 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为1,固定热价所占比例为30% 的,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为1.1,固定热价所占比例 为20%的,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为1.2。 (五)气象修正系数 某地区能耗的气象修正系数(%)=该地区的标准 度日数/该地区对应采暖季的度日数 注:(1)各地区的标准度日数参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对于改造前未进行建筑热环境测试的项目,参 照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根据用户对改造后室内热环 境的满意程度,即“不满意”、“较满意”、“满意”、“非常 满意”四档,各档对应的分值分别为0.8、1、1.1、1.2,计 算公式如下: 热环境修正系数(%):∑(分值×对应档的实际统 计人数)/调查总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moh ̄d.gov.ca 2009・-11-・2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