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谐劳动关系,预防和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事件,维护企业稳定,根据《工会法》、《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预防劳动争议事件,应坚持真诚合作、共谋发展和预防为主、调解为主的指导思想,坚持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3、设立劳动关系预警联络员1-2名,由工会委员担任,督促本企业劳动关系预警调处并负责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作。
4、预警的主体是对本企业内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实施劳动争议事件预警预报。
5、预警的对象是本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班组、车间,通过定期联系、定向调查,掌握预警信息,提出预警意见。
6、定期将本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矛盾以及本企业劳动关系预警调处工作、处理情况,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同时向企业行政报告。一般每月报告一次。
7、特别报告制度。对于有可能造成职工集体上访、罢工、集会等特重大情况,实行特别报告制度,联络员、工会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企业行政和上级工会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党政做好调处工作。
8、预警的主要内容是:
①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②对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引起的纠纷以及其他相关的问题;
③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二个月以上的;
④企业加班加点情况严重,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引起职工不满的;
⑤未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职工不满的;
⑥未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培训、告知和职业健康检查,未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可能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⑦违反法定程序,制订、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和标准,引起职工不满的;
⑧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职工集体上访、怠工、停工等突发性事件;
⑨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